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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微信用户24530实施监督 2023-04-27 11:54:44 1089阅读

2023年4月26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结合我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冀自然资发〔2023〕10号,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请及时转发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结合我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初步设计,不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论证组织


第五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组织。

组织专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安排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议,并对论证工作进行监督。

有条件的市、县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提供服务。

建设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的专业要求,从全省统一建立的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重大技术问题,可以从省内外科研院所特聘资深专家参加论证。


第七条 专家选取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内容和论证重点,综合考虑专家的现场工作经验和设计、研究工作经验,合理配置专家结构。

专家选取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从事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自律,学风严谨,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熟悉自然资源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业务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力,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应在5年以上,具有一定业绩,在本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健康状况良好,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专家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院士、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取得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称号和部分稀缺专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九条 专家论证时,组织论证单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介绍项目建设情况,讨论论证重点,成立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组长由与会的全体专家集体推荐,由其具体负责组织论证并协调各专家意见。

专家组应当根据需要,下设采矿组、选矿组、机电组、技经组、综合技术组等若干小组,具体分组由专家组组长协商各参会专家确定。每个小组应当不少于3名专家,并推荐1名专家担任本小组主审。


第三章  论证内容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写大纲,并对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安全规程,并满足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写大纲的要求。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为专家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全套资料及设计说明(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二)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平面布置图、开拓系统图、井下井上对照图、选矿工艺流程图;

(三)主要设备和安装工程表;

(四)工程概算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论证的,还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和论证:

(一)设计单位资质与建设项目的符合性;

(二)设计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技术标准、基础资料、前置性审批文件和有关合同等依据);

(三)建设项目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四)章节编排、内容体例、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编写大纲要求;

(五)围绕总图布置、采选工艺、装备水平、工程概算开展设计合理性、先进性论证;

(六)以“三率”设计指标为重点,开展各项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性、先进性论证;

(七)绿色矿山建设设计与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论证。

除以上审查和论证重点外,在安全环保、劳动卫生、节能减排、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设计,还应与国家或本省有关技术标准、编写大纲所要求的编写深度相适应。


第四章  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对论证过程和修改过程进行概述,对重点审查和论证的内容逐一表述,对可能存在影响矿山生产建设、资源保护和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以及其它重大问题因素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是否论证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载明组织论证时间、地点、组织论证单位、参加单位,并附有本人签字的专家名单和参会人员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论证单位及论证专家应当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论证工作,确保论证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监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按规定选取专家,不按要求组织论证,或者论证意见与设计文件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论证,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专家从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库中移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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