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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3-04-21 18:51:05 1026阅读

2023年4月20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秩序,明确出让流程,细化工作职责,推动区块项目库建设,加大矿业权出让力度,防控廉政风险,经2023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印发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公开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本级矿业权出让程序,细化工作职责,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4号),制定本规程。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工作适用本规程。


一、出让工作责任单位


矿业权出让主办处室为矿权处,会审处(局)为法规处(审批处)、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地勘处、矿保处、财务处。省储量评审中心、厅信息中心为矿业权出让支撑单位。


二、市场化出让


(一)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


1.矿权处统筹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工作,会同厅信息中心每年4至5月在厅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入口”通过省级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向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中国地调局在川机构等相关单位、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征集出让区块建议;地勘处依据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提出一定数量的出让区块建议,并与自然资源部转办的建议出让区块一并纳入省级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区块建议中属于市(州)级出让权限的区块,通过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推送至区块所属的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自然资源部出让权限的区块,由矿权处组织研究后报送自然资源部项目库。


出让区块建议内容应包括区块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开采主矿种、面积、已有工作基础、找矿信息及找矿成果等。


2.厅信息中心负责通过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对建议出让区块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已设矿业权等勘查开采禁止限制范围进行重叠比对,按照自然资源部重叠处理规则确定建议出让区块范围;省储量评审中心负责整理、分析各区块地质资料,综合分析评价各区块成矿地质条件和地质勘查情况。


3.省储量评审中心综合评价后,对建议出让区块,按优先级、普通级和备选级进行分级排序,分批开展专家论证,将经专家论证的分级方案提交矿权处审核后报请厅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出让区块项目库。省储量评审中心可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对建议出让区块出评级意见,开展实地踏勘工作。


(二)出让方案审查


4.矿权处会同省储量评审中心综合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从省级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中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区块,拟定出让方式、竞买人/投标人资格条件、出让起始价、出让收益征收、出让时间等事项,草拟出让方案。


5.矿权处就拟出让区块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公园、基本草原、军事禁区等重叠,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征求市(州)人民政府意见。


6.矿权处将出让方案征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省级部门意见,并在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上传征求意见情况。


7.矿权处将出让方案征求各会审处(局)意见,会审处(局)应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各自职责及本规程相关要求提出审查意见(见附件)。


8.矿权处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将矿业权出让方案依次提交厅专题会议、厅务会议审议,同步将会议纪要上传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


(三)矿业权出让实施


9.矿权处按照厅务会议审议结果,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矿业权出让委托书,由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出让工作。


10.矿权处依据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将出让结果在自然资源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的,竞买人/投标人凭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与省厅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11.矿权处依据出让合同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共享系统启动出让收益缴费程序,财务处复核通过后推送税务部门征缴。


12.省储量评审中心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及时在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中登记并上传归档。


三、协议出让


本规程中协议出让仅适用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稀土、钨矿以及其他放射性矿产资源等国家战略性矿产的协议出让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协议出让相关申请资料。


14.矿权处依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并纳入出让区块项目库。


15.矿权处将协议出让方案征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省级部门意见。


16.矿权处按省级部门意见补充完善后,在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上传收集意见情况,再将出让方案征求各会审处(局)意见,会审处(局)应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各自职责及本规程相关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17.矿权处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矿业权出让方案依次提交厅专题会议、厅务会议审议,同步将会议纪要上传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


18.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自然资源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知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协议出让合同》。


19.《矿业权协议出让合同》涉及缴纳出让收益的,矿权处依据出让合同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共享系统启动出让收益缴费程序,财务处复核通过后推送税务部门征缴。


20.省储量评审中心依据《矿业权协议出让合同》,及时在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中登记并上传归档。


四、其他


21.厅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维护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实现省级矿业权出让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满足厅机关、直属单位数据的实时共享。


22.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形成审查及征求意见情况、厅务会会议纪要等电子材料通过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在线归档。


23.公示过程中收到异议的,矿权处征求法规处(审批处)意见后,报经厅领导同意,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做出继续出让、中止出让、终止出让的决定。


24.矿业权新立申请登记表、出让合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示例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74号)执行。


25.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6.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前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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