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以下简称“拆旧区”)复垦后管理,规范有关建设项目占用拆旧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容如下:
一、各类城镇村建设项目,除符合依法编制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占用拆旧区,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拆旧区的,可以依法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范围。
二、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占用拆旧区的,应根据拆旧区的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建新后拆旧
1、尚在实施中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区拆旧区变更调整方案,将拟建设占用地块调出项目区拆旧区范围,从项目区范围外调入等面积地块纳入项目区拆旧区范围。
2、拆旧区已完成验收和地类变更(已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项目,涉及拆旧区范围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验收但尚未完成地类变更项目,须先完成地类变更,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二)先拆旧后建新
1、尚在实施中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拆旧区调整,将拟建设占用地块调出项目拆旧区范围。
2、拆旧区已完成验收和地类变更(已形成指标)项目,涉及占用拆旧区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验收但尚未完成地类变更项目,先完成地类变更,形成指标。
三、相关要求
(一)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区拆旧复垦方案已变更调整两次,因拆旧地块被建设占用需对拆旧区拆旧地块进行调整的,允许再增加调整一次。
(二)建设占用尚在实施项目,在办理项目拆旧区范围调整时,压占地块已实施复垦并产生费用的,以及建设占用已验收先拆旧后建新项目拆旧区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三)市、县自然资源应当切实加强拆旧区复垦后管理工作,建立拆旧区管理台账,严禁非法将拆旧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