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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3-04-13 10:28:57 857阅读

2023年4月1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指导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规范使用工程价格信息,促进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加强价格信息数据积累,保障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指导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规范使用工程价格信息,促进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加强价格信息数据积累,保障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工程价格信息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工、材料(含设备,下同)、施工机械的价格信息。其中,人工价格信息包括人工综合价格、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和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综合价格和材料市场参考价格(品牌价格);施工机械价格信息包括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和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参考价格。
第三条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指导全省工程价格信息工作,适时调整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目录和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信息价格目录,发布占工程造价比例较小且价格较平稳的非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指导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布市场参考价格信息。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格信息管理,发布工程价格信息,指导县(区)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价格信息,指导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布市场参考价格信息。
第四条  工程价格信息管理遵循“诚信报价、综合评价、合理定价、贴近市场”原则。
第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
第六条  价格信息发布主体对其发布的信息价格负责。发布主体应建立健全价格信息采集、编制、发布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价格信息准确性。

第二章  价格信息采集
   
第七条  价格信息采集面向生产企业、供应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物流公司、机械租赁企业等相关单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拓宽价格信息采集渠道。
第八条  采集材料价格信息时,应反映质量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产品价格信息。
第九条  采集内容涵盖信息来源、品种、价格、品牌、成交方式、采集时间、市场占有率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价格信息编制

第十条  塔机人工综合价格信息根据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要求配备司机与信号工数量。
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按照不同专业、人工工种进行编制。
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需综合考虑施工现场班组配置,符合现行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  材料综合价格信息品种依照现行计价定额中的材料品种确定,各地可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增加当地常用的材料品种,并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报备。
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品种按照市场需求确定。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信息品种参照现行计价规定确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品牌按照施工现场常用机械确定。
第十三条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信息价格组成应符合我省现行计价规定,其中材料、施工机械价格应同时编制不含增值税单价和含增值税单价,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需根据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等进行编制。

第四章  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价格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工料机信息平台发布,各地可在其相关平台发布,或发布纸质刊物。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的综合价格信息和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信息原则上每月发布一次,园林绿化综合价格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非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其他价格信息适时发布。市场波动时可适时调整发布频率。

第五章 价格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价格信息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材料综合信息价格、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信息价格作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但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对规格、型号、质量、品牌有明确要求的材料以及古建筑修复保护材料、特殊用途材料,其价格应经市场询价综合确定。
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作为人工费指数调整的依据,可作为施工过程中零星用工签证的参考。
材料市场参考价格和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参考价格仅作为工程计价的参考,应结合工程实际经市场询价确定,不作为合同履行期间计算材料、机械单价涨跌幅的依据。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采用何时、何地、何类价格信息,由施工合同约定。未发布信息价格的,应经市场询价综合确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由价格信息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纠纷,由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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