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2日,晋源区自然资源局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农村生活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晋源区实际,制定《晋源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晋源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等中央、省、市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农村生活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登记发证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房地一体登记”的规定。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补充开展房屋等建(构)筑物调查,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线,按照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便民利民,尊重历史
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区农村现状,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灵活掌握政策,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适当简化程序和登记要件,做到“实事求是,应发尽发”。
(三)集中办理,统一登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由区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充分发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作用,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公告,统一发证,并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台账。
(四)统筹兼顾,加快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求统筹兼顾,摸清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面积以及已登记发证数量等基本家底,以行政村为单位,分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统筹推进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发证的目标任务
在2023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平台,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要达到“应发尽发”,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暂不重新登记,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可由申请人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023年底前全区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到85%,并将房地一体登记成果及历史登记成果数字化整合后汇交至国家平台;将农村不动产纳入日常登记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登记发证的范围
晋源区范围内除已列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名录、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列入近期征拆计划的村庄外,符合下列相关规定的: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如下:
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前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持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重新登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备案;
四、不动产宗地测量
在确保不动产单元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情况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的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
已完成“两权”调查且经核实调查成果(含地上定着物)符合要求的宗地,可直接采用“两权”调查成果;新增或变化的宗地(含地上定着物)可采用解析法或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等技术对新增或变化部分进行补充测量。
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解析法,也可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等新技术新方法开展。
五、房屋等建(构)筑物调查
以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规范,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或补充测量等技术手段确认建(构)筑物位置、房屋等建(构)筑物的界址点坐标,计算面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一)分类选择调查方法
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已完成“两权”地籍调查而且核实无误的,直接采用“两权”调查信息资料;“两权”调查成果宗地内房屋信息不完善的,按要求补充完善。
凡因土地权属转移导致权利人变化、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翻(改、扩、新)建、宗地界址调查存在错误、建筑物或构筑物漏调等原因,导致宗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或者调查有缺失的,需要重新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房屋等建(构)筑物权属调查
1.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利用农村“两权”地籍调查1:500比例尺的地籍图、宗地图或者正射影像图作为房屋权籍补充调查工作底图,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对房屋等建(构)筑物按幢分户设定调查基本单元,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依据权利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以及房屋买卖、互换、分家析产、赠与、受遗赠、继承等权源资料确定房屋等建(构)筑物权属、记录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房屋墙体归属、产别、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等进行调查、计算,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
3.房屋权属界线调查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结合“两权”调查成果,利用丈量数据计算房屋面积并标绘在农房一体调查(草)图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权为共有的,有户型图的,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需在房屋权利人现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者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必须现场共同指界、共同认定。有争议的房屋界址,依法予以调处。短时期内难以调处的,作为有权属争议的宗地处理,暂缓进行登记。
4.房屋调查草图绘制
以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图为工作底图,根据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界址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现场绘制宗地草图。
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的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三)房屋等建(构)筑物测量
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采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绘制地籍图、宗地图等农村不动产权籍图。
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计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四)成果建库与数据整合汇交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完成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以县为单位在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中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其中房屋调查信息的房屋结构、总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成年份为必选项,在调查成果数字化、格式转换、数据导入、存量数据整合及建库等各阶段不得丢失,必须填全填准。
在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的同时,按照不动产数据整合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数据清理、扫描数字化、房地关联、图属关联等工作,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与建库工作。最终形成“统一规范、房地一体、图属关联”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存量数据整合。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已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入库。
六、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的方式进行。
区政府在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发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受理等内容。通告发布后,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集中办理、统一登记:
(一)申请、受理
在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前提下,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由各村委会组织不动产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街镇审查确认后将申请批量提交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必要材料,其他登记情形所需资料参照不动产登记其他情形资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证、个人建房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4)房屋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仅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提供)
(7)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申请资料,查验申请主体、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确认是否符合登记发证条件。
(三)公告
经受理、审核之后,对符合登记发证的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公告栏内集中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地址、来源、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实际建房面积、批准面积、超建面积等)、公告期限和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
公告期间内有异议的,异议人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中止(暂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登簿、发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土地、房屋确权政策,依法确权、规范发证,同时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提高登记发证的覆盖度,尽量做到“应发尽发”。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法律规定的同时,区分时段、政策背景,尊重历史、灵活把握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共性问题,依照《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1.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确认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发证主体原则上权利人登记为夫妻双方,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将其他家庭成员情况予以记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同意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本村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予以登记。在迁入地已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村委会申请收回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异地扶贫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房屋未翻新翻建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5)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房屋未翻新翻建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或者“小产权房”的,不予登记。
(6)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7)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存续的,经审核予以宅基地及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的,其合法继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2.“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经镇(街办)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的,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房产,只对其中农户认可的一处房产和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但通过房屋继承等方式依法取得的除外。
存在“一户多宅”且都有合法权属来源资料的,保留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可将其他宅基地依法登记到子女名下(子女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超面积问题
对于历史上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晋源区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至今未扩大的,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晋源区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南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宅基地清理发证的处理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宅基地占地时间的认定
(1)对有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占地时间;
(2)对无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采取村(居)民申报(写明占地建房时间)——村委会核实公示——镇(街道)审核,确认占地时间。
5.无权属来源材料问题
对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占用但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由所在村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占地时间和权属来源等进行审议,所在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出具证明,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的宅基地,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后方可登记。
6.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村村(居)民共同使用一宗宅基地的,认定为共有宅基地。
权利人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内容执行。分割后的宗地范围必须功能齐全(包含大门、厕所、行路等必要功能),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权利人持有的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内容,导致分割后的宗地功能不齐全或不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暂不进行登记,但共同使用人达成共同使用协议的,可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当权利人对共有宗地范围内的共用、独用面积及共有类型等存在争议,短时期内难以调处的,作为有权属争议的宗地处理,暂不进行登记。
7.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问题
对合法取得但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源督察组确认,按照确认结果办理登记。
(二)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
(2)非历史原因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等管制区域建房的,或不能满足国、省、县、乡道路控制红线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历史原因划分的时间节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河湖管理界限、道路控制线等划定前的时间来界定)
(3)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多子女家庭父母单独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独生子女家庭分户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4)对于农村住房(不含规划集中安置区)建筑层数超过二层的,超出层数不予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进行注记。
(三)关于已登记颁发证书的效力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不变不换、继续有效。
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在补充房屋等建(构)筑物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后,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已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面积,因测量方式不同导致原登记宗地面积与新调查宗地面积存在面积误差的,原则上采用测量精度高的数值。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
1.确权登记条件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街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镇(街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不予确权登记。
2. 依法处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关问题
(1)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问题。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八、组织机构
按照“省统筹部署、市指导督促、县市组织实施、部门分工协作、乡镇村组具体承担、技术单位指导支撑”的模式,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成立晋源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靳睿担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海全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以及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和验收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协助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审批确认和争议调处等相关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拨付、监管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宅基地是否在河湖划界保护范围内的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结合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行政区划图等资料的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源督察组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及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确认和证明出具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基础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房屋年限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认真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落实
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依靠和调动各镇、街办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住建、公安、宣传等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要保障有力,统筹协作、密切配合,有序、稳妥开展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把握政策、牵头抓准,积极推进工作,各乡(镇)街办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区财政保障工作经费,满足登记发证工作需要。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印发宣传册、问答传单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和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疑惑和问题,争取广大农民群众、乡村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成果质量
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工作队伍的管理,特别是要公开优选和用好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准确调查和测量,规范、审慎地填写各种表册、绘制工作图形,规范登记发证程序,灵活把握政策,认真解决好遇到的各种各类疑难问题,确保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有效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