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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公众征求意见稿)

天涯法规政策 2023-04-07 19:19:31 3152阅读
2023年4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公众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
(公众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设施设备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循《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对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有具体要求的,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不含前海合作区),前海合作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三、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如有违反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生态环保、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并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附件: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2.条文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既有房屋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5.既有建筑不涉及物权变动的室内装修工程,如改变内部分隔、增设室内自动扶梯等。
6.既有用地红线(管理范围线)内增设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无上盖的游泳池、公共健身器材、球场等体育活动设施。
7.除住宅小区以外,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公厕、垃圾站、门卫房、公共停车棚(含汽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雨棚、水泵房、配电房、连廊、公共楼梯等小型共用设施。
8.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围墙、小型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化粪池、污水池、消防水池、隔油池、隔水池等共用设施。
9.既有公园管理范围线内按规划增设配套小型设施。
10.在古驿道、绿道、碧道范围内按规划增设配套小型设施。
11.既有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增设配电房、照明设施、闸室、闸室交通桥、不改变原地类的情况下在河道范围内增加消力设施。
12.溢洪道、大坝、堤岸、管线的原位维修加固工程,在不改变原地类的情况下在溢洪道范围内增加消力设施。
13.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5G 通讯塔基等建设项目。
14.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先行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
1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6.1.3条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设施,包括突出房屋墙面的无柱雨棚,活动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
16.其它《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确定的小散工程项目。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7.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成品烟囱、排风管道、空调冷却塔、垃圾(分类)收集点等设施设备。
18.地面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19.岗亭、保安亭、报刊亭、公交车站(亭)、U站、移动公厕、信报箱(快递柜)、自助图书馆、自助售货柜、儿童游戏设施、非机动车(含电瓶车)停车及充换电设施等小型共用设施设备。
20.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21.符合法定图则、专项规划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增设满足安全、消防的储氢罐、储气罐、储油罐、加油机、排气口等设施设备,以及调整油罐的位置、数量、容积、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加氢设施设备改建、扩建工程。
既有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升级改造工业气体充装设备;有原始规划选址相关文件的既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经营企业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增、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不含大型油气储罐)。
22.既有建筑屋顶绿化美化工程。



附件2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条文说明

1.《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深建规〔2022〕8号)于12月9日施行,其中明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规划审批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牵头部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我市正在制定《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其中已初步明确不变更既有房屋的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规划审批部门按照正式出台文件的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牵头部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本条涉及老旧小区综治改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2〕17号)于2022年12月23日印发,我局根据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将上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清单》。如有必要,规划审批部门可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牵头部门,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典型的民生关怀工程,近年来受到每一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在梳理现行文件规定(《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2〕43号)等)的基础上,结合最新规划管理要求,我局正在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工作指引》。根据《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深规土规〔2018〕9号)第九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同时参考上海、杭州、长沙、梅州等地做法,本次纳入《清单》。规划审批部门按照正式出台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各区加梯办,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本条涉及室内装修工程,应严格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以下简称省厅552号文)相关规定,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杭州、珠海相关文件亦有类似表述)。
原《关于规范商场办公楼分割转让有关业务操作的通知》(深规土〔2004〕152号)已暂停执行(失效)。管理局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既有合法建筑室内重新分隔/分割的合理诉求,建议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置:其一、在满足省厅552号文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涉及物权变动的装修分隔行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二、涉及物权变动的分割行为,按照改建工程办理相关手续。
6.本条主要涉及既有红线(管理范围线)内增设体育活动设施,省厅552号文原文表述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在此基础上,参考广州、珠海、长沙做法增加了“无上盖游泳池”,参考珠海、厦门做法增加了“健身器材”,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球场”。
7.本条主要涉及既有红线内增设建筑物,省厅552号文原文表述为“公厕、垃圾站等”。考虑到在住宅小区内增设建筑物对个别住户利益影响较大,信访隐患较为突出,宜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本次仅考虑除住宅小区以外的既有工业厂区、产业园区。在省厅552号文规定基础上,参考上海、广州做法增加了“门卫房”,参考杭州做法增加了“公共停车棚、雨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水泵房、配电房、连廊、公共楼梯”。如有必要,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本条主要涉及既有红线内增设构筑物,省厅552号文原文表述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参考上海、广州、做法增加了“小型雕塑和园林小品”,参考广州做法增加了“大门”,参考广州、杭州、珠海、厦门做法增加了“化粪池、污水池”,参考珠海做法增加了“消防水池”,参考上海做法增加了“隔油池、隔水池”。如有必要,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此前深圳市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行动总指挥部办公室出台了《公园和绿地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深城提办〔2018〕4号),其中明确公园配套小型设施主要包括:园道、登山道、绿道、栈道、厕所、广场、休闲观景平台、非车用桥梁、露天停车场、防火物资仓库、治安岗亭、护林站、避雨廊亭、垃圾中转站、树枝粉碎场、消防水池、配电房、绿道驿站、露天文体设施等。此外,市城管局会同我局正在制定《公园、绿地和绿道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在上述文件规定基础上,结合兄弟城市做法,本次将公园内增设上述配套小型设施纳入《清单》,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本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古驿道、绿道、碧道”,并参照第10条执行。
11.本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河道、水库”。上述第7条、第10条以及本条中管理范围线为用地红线或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办理的管理范围线。
12.省厅552号文原文表述为“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参考广州、厦门做法增加了“管线”,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溢洪道、大坝”。
13.本条主要涉及部分市政设施。省厅552号文原文中列举了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等内容,本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5G通讯塔基”。
14.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划资源发〔2022〕72 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本次纳入《清单》,豁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6.1.3条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设施,具体包括:突出房屋墙面的无柱雨棚,活动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纳入《清单》。如有必要,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确定的小散工程项目纳入《清单》。如有必要,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7.本条主要涉及建筑附属设备。参考上海做法纳入了“成品烟囱”、参考珠海、梅州做法纳入了“空调冷却塔”,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纳入了“排风管道、垃圾(分类)收集点”,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本条主要涉及停车设施。省厅552号文原文表述为“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布局地面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原农村集体用地,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在上述两份文件规定基础上,本次工规豁免清单表述为:“地面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19.本条主要涉及部分公共设施及设备。省厅552号文原文中列举了公安、城管部门设立的岗亭、面积较小的可移动保安亭、报刊亭等内容,本条结合各兄弟城市做法予以增加。
20.本条涉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市发展和改革委正在制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本次将既有用地红线内符合该政策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纳入《清单》,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1.本条涉及综合能源补给站的储存设备。参考珠海、厦门做法,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将有关综合能源补给站的储存设施纳入《清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市应急局意见,本条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
22.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第六立面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深圳市城市第六立面提升试点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深建设〔2022〕14 号)等政策文件,将既有建筑屋顶绿化美化工程纳入《清单》。如有必要,规划审批部门可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牵头部门,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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