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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2号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3-04-03 11:48:19 1715阅读

2023年4月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要求,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提供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支持,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绿色发展道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2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要求,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提供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支持,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绿色发展道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停车设施规划引领


(一)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停车发展需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其中关于公共停车场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有关内容,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依据。


二、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当优先保障。


1.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


2.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积极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


3.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4.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


(三)有序引导临时停车场利用。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前提下,各区人民政府或者用地权属单位可以结合停车需求,利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1.已办理用地手续但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用地;


2.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暂未开发利用且不属于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


3.已完善用地手续暂未开发建设的村留用地。


临时停车场使用期限以及有关管理要求按照土地储备、闲置土地、留用地相关规定执行。


三、细化新建停车设施供应方式


(四)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或者兼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六)支持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


1.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后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且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依据承租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以租赁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租金起始价应与出让价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


3.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起始价根据租赁时点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加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即:起始价=(租赁年期+出让年期)÷50×出让50年市场评估价。


4.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起始价根据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比值。即: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50)×出让50年市场评估价。


(七)合理设定各类停车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1.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独立公共停车场用地、兼容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及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其中,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2.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停车场用地,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3.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停车场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


四、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八)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1.地上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10%。


2.地下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20%。


(九)公共停车场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须计收土地出让金。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立项批文时点的协议出让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按照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于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照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3.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


(十)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


1.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间、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建设停车设施。


2.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3.增建的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4.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严禁借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名义新建机关楼堂馆所。


(十一)鼓励学校、幼儿园在交通等专项论证、环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势高差、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下方建设停车场。


1.学校、幼儿园利用既有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2.增建的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3.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4.结合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建设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临时停车泊位,供学生家长临时接送停靠。


(十二)鼓励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增加老旧小区停车设施供给。


1.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2.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的,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加停车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增加的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十三)鼓励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


1.增建的公共停车场须承诺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应当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2.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新增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3.增建的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4.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十四)前述(十)(十一)(十二)(十三)中增建的停车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除依法可划拨的,应当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按照依法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五)前述(十)(十一)(十二)(十三)中建设地上停车楼的,应当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要求,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且无实体围护结构,公共交通停车场不受净层高限制。


六、鼓励超配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十六)鼓励超配停车泊位。鼓励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主体项目服务品质以及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不降低绿地率、区域道路交通可承载的前提下,超过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建设停车场。


(十七)超配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1.超配的公共停车场,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超配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2.超配的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3.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4.超配的公共停车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照本措施第(十四)项规定要求执行。


5.超配部分为地上停车楼的,按照本措施第(十五)项规定要求执行。


七、优化自然资源审批手续


(十八)明确工业用地项目停车配建要求。


1.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


2.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建筑的,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


3.工业企业在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配置情况,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开展专项论证,合理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十九)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自然资源审批手续。


1.在既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按照我市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其余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八、规范停车设施产权登记手续


(二十)已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停车场,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公共停车场须整体或整层确权,并且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在租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的解释权归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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