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民法典》宅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思考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0-08-31 12:12:42 2109阅读

摘要

近期,《民法典》提出宅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有偿续期采取何种收费标准等,并未明确。前几年,深圳和温州续期案例,均为地方无规则的实践。可见,这一属地化的政策,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亟待明确操作性的规程指引。结合香港“自动续期”的实践,再考虑到公共财政转型,保护物权,让老百姓有“获得感”,培育消费内需动力等综合考虑,对于70年使用权的宅地来说,笔者认为,未来低价续期将是主流。


关键词:自动续期,香港实践,公共财政,低价续期


01  背景:“自动续期”是顶层框架


酝酿多年的《民法典》明年即将正式实施,其中第三百五十九条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广受关注的住宅用地70年产权续期问题,终于一锤定音了。不管如何,让老百姓有获得感,充分分享到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的红利,除了工资性收入以外,还有资产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让内需充分释放,并成为增长引擎等综合背景下,土地使用权满70年后可自动续期,不必担心被收回。


不过,所谓“自动续期”,要依照法律法规,对广大老百姓来讲,还是说的不清楚,到底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有偿续期采取何种收费标准?有无能力承担费用?应该说,“自动续期”应被看作上位法和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作为地方公共服务的融资手段,收费也为地方拥有,加上公共服务供给多为地方职责,且各地人口状况、公共服务基础和经济发展等差异太大,国家没有办法、也无必要出统一细则。各地只能在“自动续期”的框架下,依据从土地财政到公共财政转型的进度安排,本地土地出让的历史特殊性,本地居民的承担能力等,制定本地的续期规则。


2016年4月份,温州土地使用权巨额“续期”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尽管,因续期价格高(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此次“续期”受到了抵制,但仅涉及600多套房屋,体量不大、有特殊性(20年使用期限),可制定专案解决。此前,深圳和青岛等地也有类似案例,也都以地方自身实践探索予以解决。问题是,上世纪90年代末住房市场化、货币化改革以来,土地出让的规则标准化了,即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商住用地40年出让期、住宅用地70年出让期。未来不久,这些使用期标准的用地会集中到期,续期怎么安排呢?


02  问题:“自动续期”亟待明确操作原则


目前来看,就如同房产税等执行层面“属地化”的政策一样,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也有国家的顶层设计,但地方执行的具体方向(比如,免费续期还是缴费续期,缴费标准如何,对普通住房和首套住房影响有多大等),应该尽快给出原则性的指示。目前来看,房产税也好,宅地到期续期也好,这些都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国家有了顶层设计,但“自动续期”语焉不详,而各地并无操作性的规程指引,媒体和专家却充斥着多元但方向不一的观点,草根层面充斥着民粹式的批评和建议。众说纷纭但辩驳不清时,需要追根溯源,才能看清问题本质,找到解决答案。


2015年3月,国土部颁布的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新设“使用期限”一栏,当时有媒体报道称,设置“使用期限”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对此,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部长的姜大明表示,证书有权力类别,“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笔者又迷惑了,既然土地所有权归政府,业主只交了70年使用的费用(已通过房价支付)。那么,使用权到期后,政府可行使所有权,将土地无偿收回。相应地,业主也可以行使其所有权,将地上建筑物拿走。但问题是,谁都知道“房随地走”,业主那堆建筑物还能悬在空中不成?因此,房屋所有权必然受到土地使用期限牵扯,无法避开,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还是无法落实。


后来国土部解释,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新设“使用期限”,是为更醒目地标明土地使用期限,提醒业主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去续期,实现自己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这一点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言下之意,业主有优先续期权,通俗点讲就是,只要业主还要,别人就不能要。


但如何“续期”仍旧不明。老百姓理解可不同,有的认为,房子是我的,房子不能离开地,自动续期就是无偿续期;有的遇到该问题时“挠挠头”,时间还久,不考虑它。不管哪一种理解,结果却是,房价和买房基本不受剩余期限影响。这也是为什么,2016年温州高价续期案例在媒体和民间“炸开了锅”。彼时,新华社记者向当地国土局求证核实时,温州主管部门表示,国家未出台“自动续期”细则,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因此,操作中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折算出楼面价和业主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续期收费还是低于“招拍挂”下的出让金额。


03  探索:深圳和温州的案例简析


事实上,“土地证续期”的案例在市场化改革、引进外资较早的城市已经出现了,比如深圳、青岛、温州等地。特别是,土地和住房市场化开展更早,市场化实现形式探索更丰富的深圳,20年前就已经出现,近10多年来也屡屡有“续期”的案例见诸报端。2016年4月份的“温州续期”案例之所以备受关注,不在于“自动续期”要不要缴费,而在于续期的价格太高了,被认为超出百姓承受的范围(20年期限的地块需求,大家有预期),且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重大影响。


1981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外商划拨土地,并规定了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这比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年限少了近一半,被称为“特区年限”。据悉,上世纪80-90年代出让的“特区年限”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


上世纪80年代末,同温州完全一样,深圳以20年使用期出让了一批商用土地。2001年后,这些用地陆续到期。2002-2004年,深圳尝试以100%的市场地价补缴作为续期条件,但没有得到业主响应,原因也是“价格太高”。2004年,《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发布实施,20年使用期的补缴地价下降为基准地价的35%。由于补交额可承受,而拖欠地价无法转让,在实现资产收益的诉求下,业主均补缴并获得续期。当然,后来也有深圳官员认为35%的补缴规则下,让利太多了。


深圳“低价续期”有两个原因。首先,按基准地价来征收。而“基准地价”是土地的初始价,即土地完成拆迁和平整等一级开发后,政府确定的平均价。每5-6年,政府更新一次基准地价,按2013年版本的基准地价[ 服务于城市更新补偿的基准地价,远低于市场化的标定地价,2013年版式基准地价是最后一版,2019年全部改为市场化的标定地价。],福田区基准地价最高和最低分别为每平米5317元和1356元,罗湖区为4582元和1239元,笔者简单匡算了一下,这一地价水平仅为市场地价的1/4-1/3;其次,按照基准地价的35%征收。站在当时看,深圳市政府还是本着藏富于民和留住资金的想法。


温州案例中,续期价之所以高,是因为按照市场价格来征收,即媒体报道的“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事实上,即便按照市场价来征收,也有充足的理由。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器,履行土地所有者职能,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使用期限内的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只交了20年的使用费,到期后若继续使用,按市场价续缴,在法律站得住脚。



04  借鉴:香港“自动续期”的实践


不管是70年土地使用期,还是“自动续期”,都是从香港学来的。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前,“土地不准租赁和买卖”,在我国上升到了谁也不敢碰的意识形态高度,否则会刑法伺候。但是,外资进来后要盖房子,不能让人家悬在空中,于是就急借鉴了香港土地批租的制度。因此,我国内地土地有偿出让和续期,本质上是从法律禁止到开放这一历史过度背景下的“政治设计”。


在英国本土,永久业权(freehold)的私人土地占85%,公共用地仅占15%。之所以英国在香港实施土地批租的制度,一方面在于,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另一方面在于,香港“自由港”开发的模式下,本地政府没有多少税收,只能以土地出让来获得政府运营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有偿、有限期批租,既能保证政府收入可持续,也让政府和承租人分享香港开发的增值收益。


而且,香港土地批租很灵活:19世纪中期,土地批租年限为75年,后因承租人抱怨且经济形势不好而改为999年。19世纪末,城市化快速、地价上升快,香港政府担心收入减少而改回75年且到期后再免费续75年。第二个75年到期后,要按年来缴租金。1997年回归时,为保持平稳过渡,所有土地官契到期的新界,再免费续期50年到2047年。1985年联合申明发布到1997年,可批期限至2047年的新地(1997年前象征性缴纳出让金,1997-2047按年缴租金)。


香港土地批租有以下特点,一是批租期限多样,有无期限、999年、99年、75年、50年等年期并存;二是初期批地更像一个总开发商或承包商,无规则、随意性大;三是期限和续期标准暂时统一,多数土地到2047年到期,且2047年之前的续期,均按年租金3%缴纳每年续期费;四是对2047年之后如何续期,既无法律化、永久化,也无言明,而是待到2047年以后再解决。


之所以将2047年到期后该如何续期放到以后解决,一方面与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社会制度50年(1997-2047)不变有关。更重要的是,长期坚持“低税率、自由港”的香港,政府收入确实无保障,在土地出让制度设计上,要保持灵活性。一河之隔的深圳,80年代开放和引进港资时,一穷二白,3000万元的启动资金都是借来的,土地为公共设施和城市化融资具有必然性。



05  结论:低价续期将会成为主流



由于我国初始市场信用空白,私人不动产很少,而地方政府不能独立发债,西方式的市场化融资(“市政债+房产税”)被堵塞。但是,土地是政府可利用的唯一大宗资产,政府信用又很强。加上1994年分税制后,中央默认地方利用土地为公共服务融资。因此,土地有偿有限期出让,尽管在当时是市场化急就章的无奈决定,甚至有“拍脑袋”的意味,但却是我国城市化、市场化初期,公共服务唯一的融资模式,且契合快速城市化对公共服务一次性巨额投入的融资诉求。


历来,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批租有两大规律,一是以土地为手段实现公共目标而非土地经济价值最大化;二是随地方财政制度改变而改变。城市化既是人口、产业和资源集聚的过程,也是涵养税源的过程。城市化前期,靠土地为公共服务融资,意味着在承租期间内,承租者有免费享用公共服务的权利。不动产价值是公共服务的最大容器,这也意味着不动产拥有者有权分享增值收益。


不动产增值收益非房产增值,而是土地增值。因此,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免费或低价续期,让房产拥有者和政府分享增值收益,具有必然性。另外,在城市化前期,只有免费或低价续期,才能集聚更多的人口、产业和资源。这就是为何,在开埠或拓荒时,土地近乎免费奉送。由此,不管是2004年73号文规定,“20年使用期的行政划拨用地(免费)补缴地价为基准地价(市场地价的1/4-1/3)的35%”,还是4月19日官方明确“1995年9月18日前出让土地到期免费顺延至国家规定最高期限”(前期已按深圳地方有偿出让标准缴费),深圳都是在贯彻上述原则。


城市化中后期,人口和资源集聚、产业升级,实体经济提供的税收占比上升,一次性巨额投入的公共服务(如地铁)减少,且能通过规模效应来降低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土地融资的必要性下降。另外,城市化的另一面是市场范围扩大和信用体系建立,公共服务融资开始转向资本市场,如我国近年来如火如荼的地方债务置换、PPP、债转股、基建REITs等。而且,城市化中后期是“抢人大战”,哪个城市公共服务好,人口就迁往哪个城市,该城市集聚度更高,税源更有保障。保护物权、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是争夺人口的杀手锏,低价续期土地使用权也有必然性。


温州案例在法理上说得通,地方也有权限,毕竟地方政府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之所以争议大,在于让利和共享的城市化趋势下,低价续期才是主流。地租和税收是政府两种公共服务融资模式,在支出一定的情况下此消彼长。税收上升到一定程度(包括向财产税转型),免费续期是“上上签”,这会涵养税源、培育公共财政,而坚持按市场价续期,或驱使人口流出或到周边买房。深圳和温州目前处理的仅仅是国家统一出让期以前的小批量案例(20年产权的住宅),海量的70年使用权到期(大概在2065年后)后如何续期,未有定论,或财政预案未准备好。但不管如何,土地出让收入能全部用到“雪中送炭”的公共服务上,这是减少争议,顺利续期的唯一出路。


作者:李宇嘉  来源:南粤规划

[①]李宇嘉,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房地产金融与房地产政策。联系方式:13670092157;邮箱:yujiali7807@163.com

[②] 服务于城市更新补偿的基准地价,远低于市场化的标定地价,2013年版式基准地价是最后一版,2019年全部改为市场化的标定地价。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

发布 文章

我要发布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