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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3-03-29 17:24:09 1372阅读

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切实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切实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住建执法总队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建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分户验收。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检测工作。

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参与分户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前5个工作日向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告知,并报送分户验收方案。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八条 分户验收包括户内验收和公共部位验收。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可以按楼层为一个检验单元;外墙、地下室、屋面等可以按一个单位工程为一个检验单元。

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达到毛坯交付状态,在精装修施工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坯房分户验收资料,精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参与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分户验收组成员及分工,验收标准、验收日程、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仪器设备配置、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总监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实施现场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逐户、逐间、逐段进行。对于实测实量数据,应将测量点进行显著标记,并保留至交付业主;对于功能性试验,应当留存影像资料,鼓励在交房时一并交付给业主。

(四)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应当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复查后,由验收组重新组织该户的分户验收,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

(五)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分别签字确认并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按单位工程出具《单位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二)门窗及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栏杆、护栏质量;

(九)结合工程特点,各方约定的其他分户验收项目。

精装修交付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装修涉及的顶棚与吊顶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细部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内防火工程、部品部件和设备、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内容。

毛坯交付住宅工程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外墙、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公用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住建执法部门负责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发现验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明显不真实、比对性复核结果超过规定限值等情况时,分户验收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重新组织的分户验收将实施“提级验收”,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上一级分管技术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现场驻点督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户验收资料,建档保存,并扫描为电子文档。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设项目的其他档案资料一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部位镶嵌工程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天津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并在入户显著位置粘贴一份。

楼内公共部分分户验收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信息管理系统,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制作成二维码形式,便于业主在查验现场通过手机扫码查看,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应包含但不限于分户验收内容。推行信息化公开的项目,在天津市建设工程创优评选时,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住建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该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等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七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各方应对分户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场活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届时原《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安〔2010〕17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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