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危险边坡,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光明区危险边坡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明区危险边坡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危险边坡,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
本办法所称危险边坡是指较不稳定(稳定系数小于1.05)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边坡,包括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建筑边坡。
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引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经调查认定与地质作用有关的自然斜坡。
危险建筑边坡是指由人工开挖形成且无护坡措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筑边坡和有支护措施的建筑边坡(含可能引发灾害的挡土墙)。
第三条 危险边坡防治包括危险边坡的预防、治理、管养维护、应急。
(一)预防。包括编制年度防治方案、巡查、危险性评价、监测、宣传、培训、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治理。包括危险边坡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危险边坡配套治理工程(以下简称配套治理)以及核销工作;
(三)管养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
(四)应急。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危险边坡防治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危险边坡防治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边坡办”),设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具体防治工作由行业监管部门和主体责任单位负责。
第六条 区行业监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行业领域内(不含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危险边坡排查、巡查、专业监测、危险性评价、治理责任认定、治理立项、核销、应急调查、配合应急处置、督导管养维护和提供技术支撑等防治工作,做好防治管理档案更新工作,督促协调边坡主体责任单位、管养维护单位落实具体防治工作;(二)监督并落实行业所涉及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三)对辖区内属于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道路、公园、绿道、河道和水库范围内及其建设工程形成的边坡,要履行协调、督促等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市区联动机制,依职责共同做好危险边坡防治工作。
部分无法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危险边坡,经区边坡办指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管理人等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其管理设施所涉边坡的安全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危险边坡工程治理和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 各单位应依法履行危险边坡防治职责,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自然斜坡(住建、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负责的除外)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指导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二)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工程造成及其周边(含用地红线外威胁房屋的边坡)的危险边坡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办理危险边坡治理工程开工批复;负责对危险边坡治理工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形成及其周边的危险边坡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协调督促城市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做好城市轨道建设工程及其周边(含用地红线外威胁轨道的边坡)的边坡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的危险边坡治理项目的立项、概算等审批工作,下达资金计划。
(四)区水务部门。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形成及其周边(含用地红线外威胁河道水库的边坡)的危险边坡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五)区城管部门。负责公园、绿道等范围内的危险边坡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六)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形成及其周边(含用地红线威胁道路的边坡)的危险边坡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边坡管养维护工作。
(七)区财政部门。结合区级财力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危险边坡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八)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危险边坡防治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危险边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危险边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危险边坡应急演练;组建危险边坡应急救援队伍。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部分无法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危险边坡的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危险边坡防治属地责任,具体包括危险边坡日常巡查、群测群防、树立警示牌、应急避险牌、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负责组织实施危险边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危险边坡管养维护工作;负责涉险警戒、建筑清拆、停用、空楼和受威胁范围内人员疏散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确保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负责对违法开挖形成新增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依职责做好或配合开展危险边坡防治工作。
第三章 预防
第八条 区边坡办根据上级防治规划和上年度防治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危险边坡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组织危险边坡的日常巡查排查工作,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等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开展专业巡查工作,为预防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网格人员、监测预防责任人等开展危险边坡日常巡查工作,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和更新巡查档案。
各单位和个人发现灾险情时,应及时上报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新增危险边坡后,应及时上报行业监管部门,由其依职责开展调查评价工作,明确隐患等级、防治措施和是否纳入台账管理,及时建立和更新防治管理档案,并结合专业技术单位意见,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需开展工程治理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在辖区内危险边坡明显位置树立警示牌和应急避险牌,编制、张贴和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表》。
第十二条 区边坡办应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并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防灾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提升群测群防能力。
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危险边坡台账,通过防治管理系统报区边坡办汇总。
第四章 专项治理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形成的危险边坡,由引发或形成危险边坡的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管理人或者其他行为人作为治理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存在多个治理责任单位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牵头治理单位,各治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相应的责任承担治理费用,无法区分各自责任的,由多个治理责任单位共同承担费用。
第十五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或具备以下情形导致无法认定引发责任单位的危险边坡,由区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一)治理责任单位已被吊销、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治理责任单位为自然人,该自然人已死亡;
(三)治理责任单位下落不明的;
(四)治理责任单位无财产,也无经济收入来源,且确无能力治理的;
(五)存在险情须应急抢险的;
(六)其他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形。
区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治理费用。
第十六条 治理责任单位为企业或个人等非政府单位的,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依职责向企业或个人下发治理责任认定书,并督促其开展治理工作。企业或个人收到治理责任认定书后,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专项治理方案,并承担相关治理费用。
治理责任单位为区政府的,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开展治理立项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具体治理实施工作,治理相关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结合周边地形及景观,采取保护及营造植被的防护措施提升景观设计,避免过度治理,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成果报送各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专项治理函或治理工作函等手续。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向治理责任单位出具专项治理函或治理工作函,并明确治理要点、时限等内容。
治理责任单位收到专项治理函或治理工作函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施工前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治理工程,并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治理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遏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区住建部门对专项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危险边坡工程治理完成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治理责任单位协助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向区边坡办申请开展核销相关工作。
第五章 配套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在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建设单位须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结论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落实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篇研究。经研究须落实配套防治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包含有关配套防治工程设计图纸,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工程有关设计及施工图纸与主体工程设计图纸一并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上传至管理系统的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配套治理工程。区住建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配套治理,并对其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区住建部门依职责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未落实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的,其主体工程依法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按规定由其他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且须落实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应依职责加强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管。未落实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的,其主体工程依法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保障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并承担相关治理维护费用。
对拒不配合落实地质灾害配套工程治理工作的,区执法部门应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形成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区执法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并督促涉险违法建筑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在一定时限内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管养维护
第二十八条 危险边坡完成治理后,管养维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管养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边坡并完成治理后和区政府负责开展的治理工程,道路周边的危险边坡由交通部门负责管养维护,市水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危险边坡由水务部门负责管养维护,其他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管养维护,费用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由企业或个人开展的治理工程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配套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负责配套治理工程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由街道办事处督促落实,并纳入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
第三十条 管养维护责任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应当委托具有岩土工程或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维护管养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指导企业或个人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确保做好后续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维护管养工作分为日常维护和维修保养。
日常维护应及时发现变形破坏迹象和人为侵占、破坏行为,并报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发现排水系统堵塞,并进行清理以做到排水顺畅、保证强降雨下的专项治理工程安全稳定。
维修保养应当针对专项治理工程坡面、护面、挡墙、梁板柱表层、锚杆(索)锚头、挂网等工程措施出现的局部、表面的老化、损坏,排水系统、美化设施、通道、标志牌等出现的破坏,坡面植被枯萎、黄土裸露等情况,按计划及时开展养护、维修和复绿,减缓老化和损坏、破坏现象进一步恶化,保证支护结构、附属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专项治理工程的安全稳定。
第七章 应急
第三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区级危险边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区级危险边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公布施行本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无人员死亡小型(含Ⅳ级)的危险边坡灾险情时,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开展警戒、疏散受威胁群众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出具灾害类型认定意见,行业监管部门或有关责任单位委托技术单位出具防治方案,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并督促主体责任单位落实应急抢险工作。
发生有人员死亡小型(Ⅳ级)危险边坡灾险情时,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发生Ⅲ级及以上危险边坡灾险情时,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抢险有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堆填土坡及堆填土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属于地质灾害管理范畴,不适用本办法。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边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