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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试行)

微信用户8509实施监督 2023-03-22 09:20:39 1180阅读

2023年3月14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沿海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行业用海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规范海域立体开发行为,是为了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实施条件和范围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综合考虑海域资源节约利用、环境承载力、用海主体和政府的权益需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仅使用单层海域的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等线型工程,以及相互之间兼容性高或互补性强的项目实施分层设权。申请使用分层海域的,其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综合保护和利用规划,且应未设置同类排他性海域使用权。

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水面建筑物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

填海造地、海砂等矿产开采项目不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


三、论证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将用海活动与规划确定的主导功能和兼容功能符合性以及分层设权的可行性纳入论证重点,包括用海活动不能影响主导功能的发挥,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责任义务、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以及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等内容。

鼓励用海主体之间签订规范用海行为的合同,明确各权利主体的行为,对各权利主体的用海项目在使用不同层次海域的时间、作业方式等进行合理限定。


四、审批要求

用海申请时应要求提供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在用海批复或不动产登记时,除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外,还应注明项目实际使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范围(相关技术规范另行印发),如涉及已有用海项目的,还应关联原有用海信息。

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进行立体开发的,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或属于不同用海主体经协商一致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出让或分开出让。

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新增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的,应征求原审批机关的意见,新申请用海人应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因国家重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立体分层用海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予以支持。原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将原有立体开发已设定海域使用权拆分设权的,在申请批复时应要求提供分层设权可行性说明,可不要求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原海域使用权人须持分层设权批准文件或出让变更合同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新申请用海人持分层设权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等材料办理首次登记。


五、出让和使用金征收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出让,应遵循国家和本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依据现行有关征收标准文件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成交结果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征收适用《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2〕5号)文件规定。若国家部委对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不得借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要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域立体开发不得超过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要对已确权的立体开发海域加强监管,保障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强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权属关系变化监管。分层设权用海发生转让时相应权责义务随之转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法律法规或国家部委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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