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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3-14 16:00:19 1151阅读

2023年3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表现,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因此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至关重要。我市地质环境复杂,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突发性强,险情时有发生,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有效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特制定该意见。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共治、全民参与的防治管理机制。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

(二)各乡镇(街办)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组织督促村(社)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群众进行隐患点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处置、遇险撤离等工作。

(三)各级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基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和竣工验收。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林业资源审批、各类保护地开发利用中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工作要求,组织完成相关项目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煤矿(含洗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非煤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七)各级工信部门:在工信发展规划及其行业规划制定、实施中应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内容,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八)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含幼儿园)、学校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危及校舍或校区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好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督促新建学校建设中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教育和防灾技能演练。

(九)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督促各类养老服务、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对危及市政基础设施、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城市轨道交通及汾河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在规划、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二)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督促对危及铁路及所属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铁路建设的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对危及全市公路、水路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公路建设的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四)各级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水利行业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在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五)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危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各单位(含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场所)落实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的主体责任。

(十六)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公园等所辖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在组织绿化工程建设的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七)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在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商业街及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十八)各级文旅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文旅行业各相关景区景点、游乐场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配合景区景点主管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

(十九)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危及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日常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二十)各级气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预报信息,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二十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对危及国资企业(单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

(二十二)各级文物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文物保护区内相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对威胁文物或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二十三)各级能源部门:在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在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项目的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新农村建设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宅基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管理维护好各类农业灌溉设施,防止灌溉及管道跑冒滴漏水引发地质灾害。

(二十五)市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督促入区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已建、在建、拟建的各类公路(道路)、建(构)筑物等在规划、勘查、设计、建设及使用中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等防治工作。

各类土地使用权人(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及个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政策,承担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责任,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等各项工作。

各类矿业权人负责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等防治工作。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一)排查核查隐患,加强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应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实施定期定点监测,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有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特别在降雨及雨后一段时间内要加密监测,在冻融期、汛期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宣传培训到位情况、各项防范措施及监测人员上岗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出现的地质灾害险情,要组织或聘请专家及专业人员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的类别、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并进行监测,针对性地提出防灾措施。

(二)划定危险区域,搞好避让搬迁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依法依规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各有关部门或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轻重缓急、危害程度和经济合理性及时开展避险撤离、排危除险、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搬迁难度大的隐患点和危险点要及时勘查治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辩灾识灾防灾基本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和避灾抗灾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在各类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批、供地、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确保项目后期的安全运营和使用。

本文件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施行之日起,原《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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