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3-08 18:09:26 980阅读

2023年3月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加快促进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节约资源,改善和保护环境,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节约资源,改善和保护环境,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的且适用于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细则所称落后技术,是指无法满足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管理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和本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等。


(二)《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库》)。定期面向全市收集成熟度较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信息,包括行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已公布的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等,纳入《科技成果库》。


《科技成果库》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科技成果简介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三)《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组织专家从《科技成果库》中遴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或应用场景)和技术依托单位等。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第六条  《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  《技术公告》发布的推广应用技术应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或已纳入国家发布的推广技术公告且适合在本市推广应用。


《技术公告》发布的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应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国家、本市有关部门明令限制、禁止使用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九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对违规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辐射能力强,应用场景明确,适合在本市推广应用;


(二)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的前提下,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集、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没有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十一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等,不断丰富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对推动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发布文件、制定标准、观摩交流和媒体宣传等方式予以推广。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国家和本市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推广项目应用情况。


第十五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推广项目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其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津建科〔2016〕580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3〕449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