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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2-28 17:06:06 1021阅读

2023年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制定《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3〕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概算审批程序,严控调整概算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具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


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可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合规采用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七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复核后一并批复。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执行监督


第九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条 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批复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评估督导或调研指导,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设备及大宗材料审(定)价、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同时,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含1年,下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


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开展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的,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现场监督和造价控制责任,并将对概算执行的监督情况纳入监理记录。


第十六条 其他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按程序报批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十八条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调整概算报告书,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


(八)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审批部门委托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项目概算调整,还需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一)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


(二)未超过概算10%,但调增资金达到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


调整概算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超建设工期发生的投资不列入调整概算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该项目单位其他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审批部门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 因代建、勘察、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报告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对调整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审批部门报送调整概算申请,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核定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发改建设〔2013〕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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