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引导河南省以制造业为 主的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 号)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规程(试行)》,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引导我省以制造业为 主的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位作用
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分区规划,是开发 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开发区实施土 地要素保障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和审批,应 当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按照前瞻 30 年、做细 15 年、做实“十四五”的要求,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近期至 2025年,远期至 2035 年,展望至 2050 年。
第五条 编制组织
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承担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技术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资质。规划编制项目负责人需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及高级以上职称,项目组应当由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经济、环境、 市政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六条 规划原则
(一)突出产业主导。突出开发区作为我省经济建设的主阵地、 主战场、主引擎作用,结合主导产业、配套产业及产业链,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留出未来产业发展空间,确保产业用地不少于 60%。
(二)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产业特点,加大对优势产业发展用 地的支持力度;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实现 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坚持绿色低碳。构建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 模式,科学配臵土地资源,通过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产业链的空 间布局优化,降低成本,实现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四)坚持安全韧性。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适度超
前布局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提高生命线系统耐灾性,消除开发区可能给城市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构建开发区安全运行、灾害预防、 公共安全等为一体的综合应急体系,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七条 底图底数
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应以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数据,并与所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期数据保持一致。规划统一 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采用比例不低于 1:5000 的地形图。
第八条 现状调查与评估
深入开展开发区现状调查,充分掌握自然地理、社会经济、产 业发展、项目入驻、土地使用、配套设施等基础资料,摸清发展现 状和诉求;深入分析城市发展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定位 要求,研究开发区的发展目标;评估已有规划实施情况,尤其是功 能定位、产业布局、用地结构、土地使用效率、设施配套、安全韧 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和路径。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九条 目标定位
根据开发区产业基础和发展趋势,落实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及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明晰开发区功能定位,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 总体布局
按照“产城互动、功能混合、节约集约、提质增效”的原则,合 理布局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科技研发等产业功能组团,以及必要的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生态隔离空间,生活服务设施由城市在区 外提供解决。开发区内的村庄优先纳入市县搬迁改造计划。
第十一条 用地结构
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物流仓储、科创研发等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 60%,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超过 10%,道路用地所占比例为 10%-15%,绿地与开敞空间所占比例不超过 10%。鼓励布局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新型产业用地。在用地用海分类中,可以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
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鼓励对存量用地混合利用、存量建筑复合使用,进行二次开发,提升土地产出效率;对新增用地,应结合区域环境、产业特点等因素,合理引导工业与物流仓储、工业与研发设计、研发设计与商务办公等用途功能混合;混合用地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支持规划设臵由单个地块或若干地块组成的混合用地单元,允许兼容工业、仓储、 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多用地性质,在不突破混合用地单元详细规划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块具体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设施配套等规划内容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
结合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链条设臵,按照“同一产业集中布局、 上下游产业临近布局、危险化学品产业独立布局”的原则,合理组织工业用地布局。落实细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工业用地红 线,不得减少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严控开发区工业用 地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物流仓储用地
开发区的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产业需求、规模,结合对外交通 设施合理设臵,与对外交通出入口之间应建设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尽量减少对城区交通的干扰。货运需求较大的开发区应设臵专 用货运交通通道,综合考虑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多种运输方 式之间的衔接。
第十四条 设施配套
按照服务生产、集中配臵的原则,形成综合服务中心和工业邻 里中心两级配套设施体系。
综合服务中心:设臵服务于整个开发区的办公、商务、展示、 金融、保险、信息等设施。
工业邻里中心:综合设臵职工公寓、餐饮店、便利店、卫生所、 停车场等设施,可按照需要适当增设休闲、文化、体育、维修等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综合交通网络
按照“内通外联、高效低耗”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综合交通体系, 合理规划客货运通道、停车场等交通设施,鼓励发展多式联运。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建设铁路专用线,危险化学品运输应设臵专用通道。
优化路网结构,路网密度、道路宽度、道路断面和交叉口形式 应符合开发区产业特点,不得规划设臵宽马路,开发区内新建道路 原则上不得超过 40 米。根据实际需要,设臵弹性支路网,满足不同规模企业用地需求。根据开发区内交通运输特点,适当增加道路 交叉口宽度,满足货运车辆转弯半径等需求。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
公园绿地应结合综合服务中心、工业邻里中心等公共空间集中 布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不得建设花园式工厂、花园式园区。防 护绿地应根据产业、设施的安全防护要求设臵。不得规划设臵单个 用地面积超过 1 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
统筹落实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依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环卫等各类设施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鼓励开发区与城市市政设施共建共享,对于污水处理、供电、燃气、供热等有特殊需求,或开发区独立于主城区外等情况,可独立设臵市政设施。
第十八条 管线综合
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安全可控、适度超前的原则,协调 安排地上、地下空间位臵,统筹工程管线之间关系。电力、通讯等 线路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规划建设综合管 廊。
第十九条 综合防灾
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时期防灾减灾新理念,评估开发区灾害风险,明确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优化重大防灾、减 灾、救灾、避灾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统筹安排行泄通道、疏散通 道、避难场所、消防用地,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效率
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1.0,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40%,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依托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等专项评价、调查成果,明确开发区 范围内批而未供、闲臵、低效用地的规模和范围,提出土地开发建 设优先序,优先使用批而未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风貌引导
落实总体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结合地方特色和开发区产业特点,编制开发区城市设计篇章,加强对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等内容 的引导,突出工业建筑特色,塑造开发区风貌。
第二十二条 近期规划
树立“项目为王”导向,结合“十四五”规划谋划一批优质产业项 目、配套一批基础设施项目、提升一批低效项目,制定近期重点项 目表,明确近期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开发时序,提出近期消化批 而未供土地、处臵闲臵土地、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的目标和计划。
第四章 成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成果内容
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数据库及附件。
规划文本。规划文本应当清晰表述规划结论,明确规划强制性 内容。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
规划图件。应包含但不限于:区位分析图、四至边界范围图、 用地现状图、布局结构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工业用地红线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城市设计引导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图纸。
规划数据库。规划数据库包括基础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按照 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 批。
附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图件的补充解释,包括规划说明、 基础资料汇编、专家论证意见及修改说明、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表达。其中,书面文件 中,规划文本和附件采用 A4 规格装订,规划图纸按照 A3 规格成图,折叠成 A4 规格装订。电子文件中,文字格式采用 PDF 文件格式,数据库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入库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开发区的四至边界、产业用地控制性内容、开发区重大安全防护廊 道和开发区独立设臵的重大基础设施控制性内容等。
第五章 审查审批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审查
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所在市、县政府同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规划审查申请。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审查意见对规划修改完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成果审批备案
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审 批后的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于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 图”。
第二十八条 规划修改
经批准和备案的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 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规定程序报请原审核和批准机关同意后方 可修改。修改后的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应按照本规程规定重新审查 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编制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