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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3-02-16 15:43:35 1394阅读

2023年2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为单位编制合并后的方案,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统一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情形包括:

1.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

2.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

3.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修编的。

(三)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规范要求。在方案编制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四)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三、方案审查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将方案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采矿权发证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职责同时委托。

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审查费用列入本部门预算,不得另行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方案审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作出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市级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方案上报评审前,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由省级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院组织实施方案评审。

由市、县级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方案的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方案评审机构要严格评审过程管理,与方案编制单位实行回避制度,做好合规性检查、评审专家组织、评审资料档案归档等工作。

(四)方案评审机构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正地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通过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五)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方案评审机构在方案评审过程中,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或土地复垦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应组织实地踏勘核实。

评审专家应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有关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六)方案评审机构应对通过的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机构审查意见书,并将方案审定稿、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七)负责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机构审查意见书后,应及时组织对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提交的方案评审意见等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方案评审结果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负责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并做好方案审定原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审定稿等上传至系统。

四、监督检查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照方案及年度报告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自发证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自然资源厅在第二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上一年度全省已省定的方案进行随机抽样检查,重点对方案编制、评审、审核、公示、归档等环节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地矿信用监督管理,可结合实际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纳入公示内容。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履行义务的,要将该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相关信息依规向社会公开。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2.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材料目录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拟出台《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相关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论,矿产资源开采要全面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把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贯穿采矿全过程。矿产资源开采要遵循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等法律法规,我们着手调研起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政策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2017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号)。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4月发布《关于2021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单位的通知》,明确了2021至2022年度评审单位保持不变。

早在2019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对调整和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事项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2021年7月,省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处召集5家评审单位、省国土整治中心及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022年12月形成了《通知》初稿。之后生态修复处组织省地质院生态修复所、相关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不断修改完善。2023年2月中旬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总体要求、方案编制、方案审查、监督检查和其他等5个部分的内容组成。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明确了需编制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情况以及编制的要求。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变更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原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修编的,应修编方案。

(三)方案审查

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批。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将方案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采矿权发证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职责同时委托。

二是明确了方案评审机构。省厅委托浙江省地质院组织方案评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与方案编制单位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明确了审查程序。1.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方案材料后作出初步审查。省、市级发证的上报评审前,由县级对方案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2.方案评审机构公平公正地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3.方案评审机构对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机构审查意见书,将材料报送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4.负责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资料形式审查后,公示方案评审结果。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并做好系统上传和归档工作。

三是明确了方案评审要求。评审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情况复杂有必要的组织实地踏勘核实,并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有关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四)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当依据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明确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照方案及年度报告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自发证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厅在第二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上一年度全省已省定的方案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三是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地矿信用监督管理。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的要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明确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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