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微信用户3484法规政策 2023-02-13 17:31:31 2333阅读

2023年2月9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自然资函〔2023〕88号,现印发给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广东省垦造水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设计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实施但未验收确认的项目,其后续程序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规范补充耕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为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工程措施新增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并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


1.将农用地中的非耕地、未利用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垦为水田、旱地、水浇地的新增耕地项目;


2.将耕地中的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耕地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的提质改造项目;


其他需要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的土地整治机构或镇级人民政府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各阶段的作业单位,且不得再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第六条各地要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原则,加强项目整体谋划,对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立项、勘测设计、预算、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第二章  项目选址和立项


第七条选址条件:


(一)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选址,推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涉及滩涂地的,应按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的,应优先选择“三调”以来非耕地区域,并充分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二)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拟选的单个地块或其与周边相邻耕地地块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亩、实地坡度原则上小于15度;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耕地土壤相关标准;


(三)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尽量满足自流灌溉条件,其中计划新增水田地块水源自留灌溉条件满足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需求;交通方便,有道路可通达项目区,便于工程施工,整治后能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四)土地权属条件。经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下同)同意,项目区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晰、无争议;


(五)地类条件。


1.新增耕地地块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二调”)以来均应为非耕地地类。项目立项前三年遥感影像显示或实地踏勘为耕地的地块,可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但不能形成新增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


2.新增水田地块土地“二调”以来均应为非水田地类。项目立项前三年遥感影像显示或实地踏勘为水田的地块,可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但不能形成水田指标。


3.耕地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的地块,项目立项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应为耕地地类。


第八条 禁止选址区域:


(一)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


(二)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以上的陡坡地;


(三)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以及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敏感区域;


(四)不稳定耕地范围或项目建成后属于不稳定耕地的范围;


(五)土壤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六)长期稳定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


(七)河道湖区范围内的地块(以自然资源部认可的河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范围为准);


(八)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实地踏勘选址,按照相关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利用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对拟选地块坐标进行数据预检(可调整地类不作为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确定项目选址范围,并制作标识立项规模和计划新增耕地范围的建设前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0.1米)。


涉及园地、坑塘水面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论证意见(须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参与论证的意见),并将论证范围线上传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按照前款规定开展踏勘选址、土壤检测和数据预检。


第十条 项目选址确定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作业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灌溉保证率、稳定水源、排涝能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ph值、田面平整度、交通通达度等关键建设指标。垦造水田项目,还应当包括新增水田面积、防渗保水能力、地下水位等建设指标。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充分调查已选地块土地权属人的意愿,造册登记地块的土地权属、青苗、地上附着物等,编制补偿补贴等相关方案,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专章说明前期踏勘选址、土壤检测、土地权属调整以及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评估论证情况,并对项目投资估算和效益进行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图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行业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充分征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在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项目选址涉及第八条禁止性规定的,不得通过立项。经批准的项目立项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立项备案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项目区国土空间规划图(局部图);


(三)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


(四)项目区耕地质量图(涉及耕地的提供);


(五)项目区灌溉规划图;


(六)项目区初步规划图;


(七)工程设计初步图册;


(八)土地权属人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


(九)青苗等补偿、激励补贴、地力培肥补贴方案;


(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勘测和设计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地形图测绘。除了项目选址范围内的地块,与项目紧密相关的水源、道路、沟渠等要素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影响的邻近地块均需一并纳入测绘范围。地形图测绘须将项目区内的田面高程以及田坎、道路、沟渠等地物准确实测标绘,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要求和信息报备规定,经测绘工程师签字,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并经建设单位实地核实确认后方可用于规划设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充分采集项目区地表水源情况、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道路通达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周边土地利用状况等信息,利用自然资源部外业核查软件逐地块实时定位拍摄立项后、动工前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并按照相关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有相应资质的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新增耕地范围超出立项新增耕地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立项。


第十四条 在项目立项资料、实测地形图和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0.1米)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建设支出范围内的必要支出,定额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计价,不另外增加工程总投资。


规划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周边邻近地块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对项目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平衡分析。因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任务,并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方案应专章说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足补划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可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预留设施农业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方案进行评审,充分征求县级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评审通过并报经有权限的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出具预算批复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批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设计与预算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单位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等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和地力培肥补贴等费用应列入项目投资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按照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补贴协议,直接发放给相关土地权属人。


(一)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充耕地的青苗等补偿方案,并由建设单位将补偿费直接发放给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


(二)建设施工期间(从项目动工到项目竣工,以开工、竣工令为依据,精确到月,下同)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并将补偿费直接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


(三)项目竣工后,垦造水田项目连续种植水稻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补偿年限不少于三年。其他补充耕地项目连续种植粮、棉、油、糖、菜等符合耕地地类认定要求的农作物,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和年限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镇级人民政府应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等符合要求的农作物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未按要求落实种植的,不得发放收益降低补偿。


(四)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至少三年的激励补贴。垦造水田项目按每亩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分年度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其他补充耕地项目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未按要求落实种植的,不得发放激励补贴。


(五)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经营权人实行至少三年的地力培肥补贴,用于项目涉及地块地力的保护和提升。补贴标准和实施年限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及项目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未按要求落实地力培肥的,不得发放补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全面加强项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等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可有偿聘请项目涉及村庄农民代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员。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建设,并获得经济收益。


第十八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方案,征得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同意后,按程序报批。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增加项目总投资预算,确需增加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预算方案。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技术变更。减少新增耕地或水田面积、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所造成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余变更属于技术性变更。


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审批,并将变更批复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实施,变更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理单位管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做好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及时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等资料;加强工程施工前、中、后全流程管理,使用“广东省土地整治移动监测APP”定时定位拍摄并上传能够反映实际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影像资料,特别是要加强土地平整、犁底层构建、土壤改良等隐蔽工程和灌溉水系工程施工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资料上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用于土壤改良的客土、肥料必须抽样检测并达到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防止受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土壤进入项目区。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人员对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资料现场逐项验收各项工程完成情况,并妥善保存有关材料,作为申请县级验收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竣工测量,并制作标识项目竣工规模和验收新增耕地范围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0.1米)。竣工测量须将项目区内的田面高程以及田坎、道路、沟渠等地物的长、宽、高相关要素准确实测标绘,测绘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要求和信息报备规定,经测绘工程师签字、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并经建设单位实地核实确认后形成竣工测量图。项目竣工图应以竣工测量图为底图,根据实际工程量编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县级验收申请后,应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自然资源部核查,初步核定新增耕地面积,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5名以上单数)成立县级验收组,依据单项工程验收资料、建设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土壤检测结果、新增耕地核定县级初审结果等资料,重点对新增耕地的范围、数量、质量以及土地平整、田坎、道路、沟渠、灌溉水源等单项工程是否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垦造水田项目还应对自流灌溉、防渗保水等指标是否达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以上验收,需由验收组专家出具各单项验收意见。县级验收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县级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市级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5名以上单数)成立市级验收组,依据建设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复核报告、耕地质量评价报告、土壤检测报告、灌溉水源复核情况、新增耕地核定结果、日常变更结果等资料进行验收。以上验收,需由验收组专家出具验收意见。市级验收通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市级验收意见。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内业审核和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复核、灌溉水源复核、耕地质量评价、土壤检测、新增耕地核定市级审核,相关费用应从项目投资预算中列支。内业审核包括核查图、文、表、影像等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和一致;外业核查包括现场查看项目区实地与竣工图是否一致,全面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核实关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工程是否满足相关建设标准的要求。垦造水田项目还应对项目区水田田块防渗保水性能、自流灌溉水源有效性、灌排工程试运行等情况进行重点复核。


耕地质量评价和土壤检测进行土壤取样(混合样),应由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派一名监督员对土壤取样(混合样)进行监督,拍摄记录土壤取样点的选点、取样过程,并负责土壤样品送检,对取样、送检过程负责。土壤样品应由具备相应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土壤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确认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开展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相关费用应从项目投资预算中列支。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意见。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验收确认申请后,应核实项目是否已移交管护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是否落实青苗等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和地力培肥补贴,是否已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否已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完成地类变更,是否已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意见。验收确认通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确认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验收的,应按要求提供验收申请资料:


(一)县级验收申请资料


1.县级验收申请;


2.单项工程验收材料;


3.项目工程竣工报告(附项目竣工图);


4.工程监理报告;


5.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以及客土(如涉及)检测结果;


6.项目实施前、后灌溉水源对比图;


7.项目实施前、后的项目区正射影像图(优于0.1米);


8.规划设计变更材料(含现场签证材料);


9.项目范围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统计表;


10.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统计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统计表、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统计表;


11.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和相关矢量数据。


(二)市级验收申请材料:


1.市级验收申请;


2.县级验收意见;


3.项目工程竣工报告(附项目竣工图);


4.工程监理报告;


5.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以及客土(如涉及)检测结果;


6.项目实施前、后灌溉水源对比图;


7.项目实施前、后的项目区正射影像图(优于0.1米);


8.项目范围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统计表;


9.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统计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统计表、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统计表;


10.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和相关矢量数据。


(三)验收确认申请材料:


1.验收确认申请;


2.工程结算书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3.财务决算报告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4.项目后期管护协议;


5.项目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页面截图;


6.标注新增耕地范围的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


7.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和相关矢量数据。


第六章 项目报备入库


第二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完成项目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阶段信息报备,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推送到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上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地块坐标和计划新增耕地坐标,并填报立项阶段相关信息。


项目取得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系统上传预算批复文件,并填报预算批复阶段相关信息。


项目实施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工程施工进度和重大变更信息,并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要求完成影像采集报备。


项目取得验收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系统上传验收意见函文件、验收地块坐标和新增耕地坐标,并填报验收意见函阶段相关信息。


项目取得验收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系统上传验收确认函文件并填报验收确认函阶段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开展新增耕地核定与报备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完成新增耕地核定县级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初审结果审核把关、组织实地抽查,发现新增耕地不真实、报备不规范的,不得审核确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核定市级审核结果复核确认后,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复核。


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比例对新增耕地核定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新增耕地核定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利用自然资源部外业核查软件,逐地块定时定位拍摄符合新增耕地地类要求的种植照片等相关影像资料(垦造水田应拍摄现场水稻种植照片),上传至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市、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复核确认。新增耕地经自然资源部复核确认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并按规定将新增耕地范围、面积等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耕地与日常变更核查结果进行套合比对分析,未通过日常变更的新增耕地地块,不得报备入库。新增耕地应及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确保“地、数、图”一致。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组织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影像、视频和相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七章 后期管护和监测监管


第三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核发市级验收意见函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镇政府、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上传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查询项目信息。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及期限,组织编制年度地力培肥计划,明确地力培肥措施和经费安排,压实乡镇、村以及土地权属人的后期管护责任。镇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土地承包经营者做好项目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对不符合后期管护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组织限期整改。


项目后期管护期限届满但仍未退出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落实后续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在退出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前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符合补充耕地地类要求的农作物。项目退库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管护经费来源包括: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灾毁复垦和救灾复产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基础设施严重破坏)、部门预算以及完成约束性任务后的涉农资金统筹。


第三十三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途径、可持续的后期管护模式。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流转时应在流转协议中明确后期种植管护要求和违约责任。鼓励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集中流转给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


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补充耕地项目地块种植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监测信息共享和种植情况通报机制。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耕地认定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地要及时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冻结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确实无法整改的,核减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八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出范围包括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含补偿补贴费用)。


第三十八条拨付项目成本性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应参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垦造水田项目结(决)算评审指导意见>及<广东省省级垦造水田项目结(决)算工作流程>的通知(粤财资环〔2021〕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无法报备入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不予决算。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日常巡察监管制度,对辖区内的项目施工开展实地巡察监督和检查指导。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全省补充耕地项目质量建设和市、县级日常巡察监管的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在日常巡察监管的基础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土壤、水利、农业等行业专家,对全省补充耕地项目的各类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对抽检不合格的项目,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排查梳理廉政风险点,针对重点环节、关键环节易发多发问题,制定防控措施。严格项目选址和立项审批,加强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及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组织项目实施及工程监理,严格验收程序,规范资金拨付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在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验收、勘测、技术核查、抽查检查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特别要严查截留、私分建设资金和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影响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验收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土地整治专家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立,专家库成员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土地、土壤、水利、造价、测绘、农业、环境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论证、验收的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项目相关材料、建设标准和实地情况进行独立审查,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广东省垦造水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设计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实施但未验收确认的项目,其后续程序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