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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内建消〔2022〕216号

天涯编制审批 2023-01-20 09:46:35 1541阅读

2023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消防救援总队为加强我区超高层规划建设管控,从源头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内容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审批,结合本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研究确定超高层建筑限高标准,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类型、高度,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和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报审。


(二)要结合辖区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发展需求,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完善超高层建筑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强化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新建超高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三)严格管控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所在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四)从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特别是其改扩建(建筑功能调整、装饰装修)工程,要认真核查原建筑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内容,严格源头管控,降低火灾风险。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盟市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时,应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强化既有高层、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要组织指导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二)系统推进隐患整治。要加强对既有高层、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突出对既有高层、超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的治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的通知》(内安委办〔2022〕94号) 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系统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等高层建筑火灾风险治理,完善各类建筑隐患排查及治理责任两个清单,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的,及时提请挂牌督办。督促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与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重点对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对高层、超高层建筑中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到位,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楼梯被占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四)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定期分析评估,优化运行能耗管理。定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及管理。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 消防设施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五)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加强智能火灾监测预警、电气火灾综合预警防控、消防安全管理云服务平台等科技应用,实现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等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智能防控。鼓励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建筑在公共区域、厨房等部位,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探测器、自动灭火系统以及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等消防设施,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推动各地区将2000年前投用老旧高层建筑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解决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等突出问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不断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共享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通过消防设计及验收的高层建筑,通过开通审验平台账户等方式与消防救援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各盟市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高层、超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函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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