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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1-20 08:53:49 968阅读

2023年1月17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制定《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调院、市地环总站、重庆地研院,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地勘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23年2月17日起实施。


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钻探,地质坑(槽)探,岩矿测试。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第三条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市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年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


第六条  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助开展地勘单位信息公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直报填报工作,并按要求对异常名录库和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信息公示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并汇总上报年度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地质勘查行业的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健全信用档案,惩戒失信会员。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及时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及单位情况,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的基本事实线索,经县级及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公示


第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门户网站上设置“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填报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报送本单位从事的勘查活动信息和成果信息,做好信息维护。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地质勘查从业人数、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


(三)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


(四)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


填报内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对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应于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监管平台按要求公示项目信息。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监管平台公示。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抽查全过程情况。


第十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地质勘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地质勘查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摸底,提升监管效能。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一般于每年7月份启动,10月底之前完成。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当年度被检查地质勘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地质勘查单位以下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一)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落实相关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档案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三)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公平竞争、诚信履约情况。


(四)信息公示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公示、更新本单位信息的情况,按时填报地质勘查活动的情况。


(五)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主要检查地质勘查单位在本年度内是否被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现场填写检查表并作出检查结论,经被检查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核实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二)地质勘查活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填报公示信息,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醒,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的;


(四)拒绝和阻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应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核实申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二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发挥门户网站、行业报刊及新媒体的作用,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曝光,并向“信用中国”网站推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单位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发生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核实申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被同步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的,由地质勘查单位按“信用中国”相关要求申请移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告知其拟被列入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诉。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涉及地质勘查单位评价的,应通过“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查询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托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专家库,组建技术鉴定专家组,依托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并将相关鉴定结果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就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二)受人民法院委托,就有关案件中的地质勘查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三)受地质勘查市场当事人委托,就地质勘查项目中的质量纠纷等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二条  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影响鉴定的质效。


第七章  监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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