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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

国心实施监督 2023-01-13 10:31:58 1113阅读

旧厂房、旧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以下简称老旧厂房)承载着近现代城市发展的历史记忆,是传承发展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资源。2022年12月30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助推文化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印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广新旅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推动城市风貌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高度重视老旧厂房的利用价值,科学分类,因类施策,该保则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保护与再利用并举。统筹城市和产业协调发展,实现科学利用、稳步推进,严禁盲目拆建,避免过度改造。


(二)坚持需求牵引,合理转型。着力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聚焦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产业园区转型,鼓励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打造具有赣鄱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改造老旧厂区,推进建设用地用途转换、空间功能转变,将“工业锈带”转化为“生活秀带”。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标准的思路,有序推进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以厂房租赁、企业资产重组、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现市场化运作,达到多方共赢。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界定范围。本指导意见中的老旧厂房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旧厂房、旧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不支持以下情况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位于已公布拆迁范围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内的;不符合城区业态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的;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的;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二)开展调查建档。要对当地老旧厂房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研究老旧厂房历史价值、保存现状和相关数据资料,建立老旧厂房资源信息库,进行信息登记。


(三)科学评估认定。要对照区位条件、建设年代、建筑风貌、功能格局、利用价值、结构安全等情况,制定老旧厂房定级分类利用标准。建立评估认定机制,统一开展评估认定,分级进行保护利用。


(四)纳入相关规划。要在普查登记、评估认定基础上,将已调查建档老旧厂房的保护利用纳入当地城市发展、历史文化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中,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出台老旧厂房专项及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五)依法保护利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老旧厂房进行保护性利用,对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适度利用;对认定为工业遗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对列入历史建筑的,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或添加必要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对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要结合城市更新进行改造、修缮和利用,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


(六)促进多元利用。要紧密结合当地文化资源和发展优势,确定老旧厂房保护利用的模式,鼓励引导发展文化产业园区,优化配置公共文化和旅游设施,打造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空间、城市文化综合体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导则指南。


四、完善相关政策


(一)加强土地使用政策支持。对利用老旧厂房改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的,可采取依法依规划拨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的,按规定实行5年内可按原用途、原产权关系、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执行上述过渡期政策的,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对符合规划、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其余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或者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加强改造利用政策支持。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老旧厂房地下空间允许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将其作为文化产业园地上建筑物的临时配套或附属设施。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地下空间,必须进行加固改造、确保安全。探索简化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全面落实容缺后补制度。


(三)加强审批验收政策支持。对年代久远、没有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的老旧厂房,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经相关机构或专家消防安全评估,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老旧厂房内经营性商户采取容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老旧厂房拓展文化产业项目应依法纳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参建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施工质量合格、现场施工安全。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属地责任。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加强资源信息库的运用力度。


(二)鼓励多方参与。要建立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专业化服务队伍,提供方案设计、学习交流、培训咨询等服务。依托社会机构,组建老旧厂房保护利用专家指导小组,为调查研究、评估认定、规划编制等提供支持。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建设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和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在文化和旅游项目推介交流、招商引资、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提高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重要意义的认识,激发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热情,营造有利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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