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效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内容如下。
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一)严格界定人为活动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9类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有限人为活动类型见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机构的意见。
(二)扎实做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工作。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用地预审和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个环节,有序做好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时,应当附设区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时,应当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设区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理程序。
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其他有限人为活动,由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三)有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建设用地、人工商品林、耕地等,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逐步退出的原则,报请省政府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二、明确“认定意见”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办理“认定意见”申请,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函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报请函件;2.设区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3.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必要性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的说明;4.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说明等。
(二)省级认定。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在收到省自然资源厅征求意见函后,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审查意见情况,原则上按批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如有重大紧急建设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省政府审定。
三、规范“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办理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项目范围见附件2。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时,需附省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在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需说明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确定用地红线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工作,并按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报请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四、严格临时用地办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要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量少占或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如确实无法避让的,要论述其必要性和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且必须能够逐步恢复生态功能,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要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和洄游通道等重要生态空间,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上述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五、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要强化领导,层层压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人为活动。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守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监管,做好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要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按国家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附件2: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