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水利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用活用好新国发2号文“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的支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要求,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切实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内容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部门协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用地,严禁未批先建。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将相关项目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根据自然资源部及我省“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安排,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项目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48号)规定的管控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或《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对接水利工程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主动服务、提供咨询、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集约节约用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的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申报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报件资料,各相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用地报批相关工作。
三、改进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
项目坝区、淹没区用地可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报批,用地审批权限以项目坝区和淹没区总用地规模、范围确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等文件规定,在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只需申报坝区用地范围,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立项权限以及坝区用地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对省人民政府授权三个民族自治州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除用地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及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外,其余由项目所在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移民迁建用地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报批;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要根据项目规划选址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报批。
属于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可随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或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独立报批;移民迁建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符合城市、村镇建设用地标准,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占地规模。
四、明确水库淹没区征收的相关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水利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许可手续;涉及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及世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或取得有权机关同意的意见等证明材料。
五、规范项目临时用地管理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涉及的钻探勘探、施工便道等用地以及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的损失补偿。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改进方式,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意见。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土地权利人的补偿义务。
六、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在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核准)项目、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出具先行建设任务认定意见后,属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批复的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边界范围;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林地的应当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