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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

微信用户10099实施监督 2022-12-21 18:17:15 1184阅读

2022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广西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标准地”是指在达到“净地”要求、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以下统称“三通一平”)等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履约承诺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为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广西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工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推行“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推进土地要素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提质增效。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优化报建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


——坚持因地制宜改革。立足实际,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事项简明、程序透明的“标准地”招商和供应模式,吸引符合要求的项目落地。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制度。


(三)实施范围。


全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


(四)工作目标。


全面简化、优化工业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精准高效配置,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到2023年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标准地”供应的比例不低于40%;到2024年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标准地”供应的比例不低于70%;自2025年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全部按“标准地”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和普查。


1.实施区域评估和普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各产业园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普查意见。自治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制定完善指导性文件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人防边海防办、北部湾办、地震局、气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自治区有关单位为自治区层面工作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推进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免费共享。完成区域评估和普查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确定区域评估事项适用项目类型,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土地供应时将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一并交付用地企业。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直接使用评估结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单独开展评估。加快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免费共享,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分担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统计局、北部湾办、大数据发展局、地震局、气象局)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构建“3+N”(“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N”即产出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其他控制指标)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可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产品品质等软性控制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


(三)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


“标准地”供应前,用地必须达到“三通一平”,鼓励达到“七通一平”(通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及土地平整)。创新“标准地”弹性供应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创新“标准地”混合供应方式,鼓励工业项目“标准地”与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供应,共享服务设施。创新“标准地”竞价供应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竞买项目用地。创新“带项目”供应方式,对属于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后,可将政策允许的产业准入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创新“带方案”供应方式,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预审查后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创新“标准地”立体供应方式,结合相关规划要求,综合确定地上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件及控制指标并纳入供地方案,实现地上地表地下“立体供应”。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投资促进局)


(四)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


推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联合论证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论证,联合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园、土地供应的重要参考。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应按规定程序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同步与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标准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如全部或部分发生转让,监管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也应随之转移。企业按照约定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分别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权属变动必须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及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要求”等内容。严格“标准地”登记管理,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地”性质,不得办理改变“标准地”性质的变更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五)优化“标准地”报建审批服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全流程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辅导和审批代办服务。审批过程中,对于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完成书面承诺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的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按照方便企业投资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补缺、并联审批和“多测合一”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推动实现“拿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地震局、气象局)


(六)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


1.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标准地”项目竣工后,用地企业应向当地政务服务机构统一设置的竣工验收窗口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项目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并投产运营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约定及承诺内容开展达产复核。竣工联合验收或达产复核合格的,应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或达产复核意见;不合格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及承诺内容的,不予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达产复核。(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


2.加强项目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用地企业的信用信息,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用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构建“标准地”供应信用体系,将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信用中国(广西)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地震局、气象局)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监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布“标准地”出让公告(租赁公告)和交易结果。建设“标准地”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等内容纳入系统,做到自治区、市、县三级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云上管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目标任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职责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细化完善控制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配套政策,将区域评估和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考核评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标准地”项目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自2023年起,建立季报机制,各市人民政府在每个季度末将本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进展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制度机制建立、改革实施成效等方面对各地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年底前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产业园区考核、扩区、调区、升级、退出和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宣传推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政策和利好举措,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调动企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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