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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微信用户3176实施监督 2022-12-14 16:26:47 795阅读

2022年12月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动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22〕81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动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确定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落实属地责任。


1. 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建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我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评估和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管控制度与新污染物治理有关制度衔接。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修订工作,研究推动我省新污染物治理立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标准规范。研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等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以及重点行业(企业)新污染物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等技术规范,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标准体系。2023年底前,出台化工园区新污染物治理管控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筛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4. 落实国家调查、监测、评估任务。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 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结合我省实际,在沿海、长江、太湖及大运河等重点流域(海域)和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对化工(石化)、医药、农药、印染、电镀、电子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城市、化工园区等开展新污染物环境健康调查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 探索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淡水、海水重要养殖区开展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研究。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研究。(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筛查确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查工作方案,结合国家和我省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建立完善评估数据库,研究确定江苏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明确“一品一策”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8. 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9. 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我省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汽车、家具、电子产品、建材、食品及接触材料、服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推动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标准研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及使用监管,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1. 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评价标准体系,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无废园区建设的考核评价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监管,推进“白名单”制度实施,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积极探索推行农药购买实名制、使用定额制。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到2025年,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4. 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开展化工园区等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在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形成集成示范,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组织省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联合攻关,建立我省新污染物治理人才和专家库,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发投入,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监测监控等设备研发,争取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省级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以及区域(流域、海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鼓励建设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建设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系统,实现与江苏省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对接融合、数据共享,逐步实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推动部门间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信息互通,强化部门协同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省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探索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通过“环保贷”“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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