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规范街道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
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规范街道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应当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确保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二)设立街道应当符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应将管辖范围全部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和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城镇化率较高的、城市服务功能和管理特点显著的镇逐步撤销,设立街道。
(四)设立街道可采取撤镇设街道、优化整合街道、拆分街道的方式,严控拆分新设,注重优化整合,节约行政成本。
二、设立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指标。
新设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且保持自然增长,面积一般不少于5平方千米。撤镇设街道的,本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本市(区)所辖镇城镇化率平均值。
(二)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街道区域公共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收集率)达到10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至少有1处应急避难场所和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牌)设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范;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邮政快递、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基础设施完善。
(三)公共服务指标。
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有基本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建有标准规范的养老和卫生服务设施;文化、体育、党群综合服务、休闲公园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满足群众需求;公共交通便利。
三、拆分情形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辖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高于自治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且街道常住人口不低于12万可拆分新设街道,拆分后的街道必须达到新设街道各项指标,且人口、面积和服务设施等应当基本均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辖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低于自治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街道拆分应当确保本辖区乡(镇)和街道数量相对稳定。
四、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可根据上位法、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