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相衔接,规范镇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
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相衔接,规范镇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应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设立镇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治理能力、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等因素,与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和分立设镇的方式,保持行政区划总量相对稳定,严控分设新设,鼓励撤多设少,节约行政成本。
二、设立条件
(一)人口指标。
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千米以上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3万人;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千米以下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万人,且辖区人口保持自然增长。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居)委会常住人口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的20%。
(二)经济指标。
1.拟设镇对本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贡献较大。
2.拟设镇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镇。
(三)基础设施指标。
1.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各行政村主干道硬化率达到100%。
2.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供水保障体系完善,供水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最新标准。
3.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收集率)达到95%以上;建成区有正常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公共厕所。
4.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牌)设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范。
5.有符合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
(四)公共服务指标。
1.有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
2.建有标准规范的养老和卫生服务设施,有综合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站)、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和成规模的集贸市场。
3.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邮政快递、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公共服务网点(代办网点)配套完善,并具有与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承载能力。
(五)基层治理指标。
有综合执法力量和规范化的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或综治中心。
(六)特殊情形。
两个及两个以上乡拟合并设立镇的;具有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乡撤乡设镇的;需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并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或区位优势、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潜力、科技创新能力等发生明显变化的乡撤乡设镇的,可适当放宽(一)至(四)项指标。
符合放宽指标情形设立镇的,应当经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自治区民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可根据上位法、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