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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天涯实施监督 2022-12-12 21:44:02 1017阅读

2022年12月7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进一步在贵州省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现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进一步在全省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构建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各时期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出多彩贵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新路。


到2025年,初步构建多层级多要素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全社会参与保护的良好态势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构建保护传承体系


(一)构建保护对象体系。以我省不同历史时期、城市与村镇、物质与非物质等文化遗产为载体,保护对象体系主要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保护传承有机整体。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全方位展现贵州文明历史,传承好红色文化、民族文化、三线文化、阳明文化等多元文化。


(二)构建分级管理体系。构建责任明确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市县分级管理体系。省级落实国家要求,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保护传承工作,组织编制省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市(州)落实并传导省级要求,负责实施本级相关工作并对县级开展指导、检查,鼓励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市(州)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县(市、区)落实省、市(州)要求,负责具体实施,重点加快普查认定公布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保护规划或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确保于2025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已公布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或专项保护方案。


(三)构建数字信息体系。构建运行有效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数字信息体系。建设便于工作管理的数字化平台,为历史文化资源的数据采集、测绘建档、保护传承、动态监管等提供支撑和依据,为资源线索征集、保护对象展示等提供公众互动交流平台。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四)构建区域保护格局。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围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积极推动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协同保护。以遵义会议作为伟大转折标志的相关资源为核心,中央红军在贵州长征路线、红六军团先遣探路和红二、红六军团长征途径区域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展示点为重点,构建弘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的红色文化带;以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凯里、都匀为重点,构建赓续三线精神的历史文化廊道;以黔东南、黔南、黔西南为重点,构建展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文化片区;以贵阳为中心,黔东南、黔南、毕节等阳明在黔行迹和阳明文化传播遗产点为重点,构建贵州阳明文化线路。


(五)明确保护管控要点。在城乡建设中,严格落实保护传承体系规划、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中确定的保护重点和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依存载体和场所的原真性,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传统风貌、街巷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及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保护历史建筑的价值特色及具有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地名,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六)严格拆除行为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大树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与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拆除或损毁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保护对象,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七)加强保护利用工作。坚持保用并举、以用促保、以用促修,市(州)根据保护对象的资源价值、保护状况、预期成效等制定和实施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并指导所辖县(市、区)推进保护修缮、活化利用等工作,完成一批精品项目,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将历史文化资源优势科学转化为产业优势。依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地段,串联文化资源,引导老字号资源集聚,推出一批城市文化展示体验线路,提升城市活力;依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推出一批村镇文化展示体验线路,促进乡村旅游、生态农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依托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证建筑本体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开放力度,合理布局业态,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八)加强传承弘扬工作。多层次、持续性挖掘和展示贵州历史文化遗产的悠久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建设完善的历史文化展示标识系统。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大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宣传,贵州广播电视台、贵州日报等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推出优秀作品,鼓励开设专栏、专题。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开展重要节庆、重大活动和纪念日活动时,在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组织丰富多彩的保护传承宣传展示活动,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


(九)加强城乡建设管控。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经科学论证后,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加强城市整体特色风貌和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地域特色,延续城市文脉,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加大对保护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力度。


(十)提升人居环境品质。鼓励采用“小规模、渐进式”保护整治方式和“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有序推进人居环境改善,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各类设施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完善综合防灾体系,加强消防安全、消防力量建设,推动抗震防震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各类保护对象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组织、宣传、党史研究、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业、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各保护对象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分别做好相关保护对象的保护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认定工作,分类摸清资源底数,丰富保护名录。建立历史文化资源指定机制,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地方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机制,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项目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建立保护修缮全过程管理机制,完善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机制,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建筑管理全生命周期机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建立保护对象责任管理机制,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


(十三)建立多方参与机制。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依托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组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搭建多学科的学术研究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总设计师制度,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名村优先试点,所在地政府从省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中选聘保护传承总设计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培育历史文化保护志愿者,形成共同参与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


(十四)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中,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鼓励地方政府探索新城反哺老城制度,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制度,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制度,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对所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定期对所辖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和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


五、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十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年底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情况。


(十七)完善法规规章。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市(州),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性保护法规;市县两级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各市(州)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十八)加强资金保障。省、市(州)、县(市、区)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通过安排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历史文化传承补助)支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公益性基金参与保护传承,积极争取新型城镇化、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农业农村现代化等基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政府、居民、市场共同参与、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保护传承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满足融资需求。


(十九)强化考核问责。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积极办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案件。将文物和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巡视巡察监督。


(二十)加强教育培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加强省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制度,弘扬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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