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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建消字〔2022〕218号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2-12-12 18:34:27 1048阅读

2022年11月17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为进一步做好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年修订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内容如下:


一、明确消防审验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要有:

1.隧道工程;

2.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加油加气加氢站等;

3.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收费站等房屋建筑工程;

4.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中,单洞长度大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加油加气加氢站以及其他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二、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一)包含特殊建设工程的公路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不包含特殊建设工程的公路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其他建设工程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工程完工后,应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得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


(二)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职责,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依法对审验结果负责。


(三)准予公路工程开工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单位应组织查验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准予相应的工程开工建设。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前,应查验公路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不得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六)跨行政区域公路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七)在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责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审查合格或备案,但未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按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意见进行验收或备案。单洞长度大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道等原为其他建设工程后纳入特殊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八)在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责前,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但消防设计文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或备案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项目设计时的消防专业审查意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三、加强工作协同

消防审验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内公路工程消防审验监管责任,并加强工作协同,确保公路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畅通高效。


(一)及时通报本部门、本领域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信息和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新标准、新政策、新规定,共同做好宣贯落实,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疑难问题的,要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加强综合分析研判、跟踪落实和督查督办,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妥善处理疑难问题。


(三)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工作中,主动邀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力度。


(四)建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机制,日常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弄虚作假、降低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将违法违规证据推送消防审验行政处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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