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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微信用户9724实施监督 2022-12-12 10:52:22 632阅读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取得较大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部整治销号,农村环境卫生得到持续改善,但仍存在治理效果难保持、管护机制不完善、群众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缓慢等问题。

2022年11月28日,江西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和《江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印发各设区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生态环境局。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提升,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各地基本建成设施设备完善、群众广泛参与、资金保障有力、运行管理长效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并保持自然村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明显提高,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市、区)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总结和推广先行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他县(市、区)结合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指导示范类乡镇按照建成时限在镇区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参照实施。加强易腐垃圾处理能力建设,以乡镇为单元,在有条件的地区共建共享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鼓励农村地区结合生产生活,就近就地就农开展易腐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谋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推动建设更高质量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筹县乡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类型、数量和规模,有效衔接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地要按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自然村(村民小组)全覆盖的要求,合理配置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实现自然村有收集点(站)、乡镇有转运能力、县城有无害化处理能力。逐步取缔露天收集池,更新老旧破损垃圾收集容器,推动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换代,建设一批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各地要抢抓机遇,强化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建村〔2022〕52号)要求,做到“谋划一批、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巩固一体化治理成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二)系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市、区)、各地示范类乡镇、“无废城市”建设地区的村庄要率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各地要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生活习惯,推广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法。

1.加强易腐垃圾处理。各地要加强易腐垃圾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协同推进易腐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县(市、区)应统筹共建共享一批区域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城镇周边村镇优先纳入城镇区域性处理设施;集镇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联村联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减少垃圾外运;其他农村地区鼓励采取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就地就农的方式消减易腐垃圾。

2.做好可回收物回收。建立以村级回收网点为基础、县域或乡镇分拣中心为支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逐步向农村延伸,与环卫清运网络有效对接,积极实施“两网融合”。做好农村大件垃圾回收,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鼓励利用农家超市、废品回收点、村集体闲置房屋等现有设施,建立具有积分兑换、以物易物或有偿回购功能的兑换超市或兼职回收点,探索低值可回收物的经济激励回收办法。

3.强化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对从生活垃圾中分出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集中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理。


(三)稳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管理水平

1.实施精细化管理。各地要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规范各环节的作业管理,确保垃圾规范投放、及时清运。采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模式,定人、定岗、定片区清扫保洁。集镇主次道路、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村庄每日清扫收集生活垃圾不少于1次;必要时对重点区域进行巡回保洁。各地要合理安排清运路线和频次,确保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满溢。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专业化,加强对第三方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2.强化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健全村庄长效保洁机制,全面落实“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每个重点村长效管护工作有专项经费、专业队伍、专门制度,建设并有效运行集“投诉、反馈、整改、监督、便捷”为一体的“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推动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村庄环境管护监督。探索组建以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体的劳务合作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承担村庄保洁、垃圾收运等力所能及的服务。

3.探索建立收费制度。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对收费和支出情况定期公示。原则上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和其他脱贫户)等重点对象应予以减免。


(四)逐步建立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村民自治组织为纽带,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动员群众共同谋划,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方法制定、垃圾收集点(站)选址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共建体系,组织村民定期打扫庭院和房前屋后卫生,因地制宜建立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动员群众共管环境,制定村民环境卫生行为准则或将有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明确村民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动员群众共评效果,建立群众自治组织,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组织村民对垃圾治理效果进行评价。推进工作成果群众共享,通过建立积分制、设立“红黑榜”等多种方式对农户进行激励,结合实际对工作情况较好的保洁员、工作成效突出的村庄给予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环境整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从生活垃圾中分出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联合城市管理部门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衔接。市、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落实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常态化运行。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原则,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实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和转运、处理的运行费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承担村庄保洁(含保洁员工资)、垃圾收集的运行费用。上述两项费用,县、乡两级政府应统筹安排,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积极鼓励村集体出资和推行农民适当付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明确收费标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防止滥收滥用。


(三)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治理工作进行跟踪问效、检查督导、评估验收。重点抓好农村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保洁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农村清扫保洁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运处置体系有效运行。各地要建立规范、统一、精细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特别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设施建设、处理量等纳入统计范围。坚持做好考核结果运用,坚决兑现奖惩,对积极主动性强、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等待观望、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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