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江苏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江苏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要求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与省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批复,组织各地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全省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视地方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
第七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市县分担投入及时足额到位,严格落实以县为单位的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在中央、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整合涉农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各地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苏政办发〔2021〕21号)执行。
自然损毁工程修复支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各县(市、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资金的1%从省级及以下资金中据实列支;田间道路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40%。
第九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6%的上限内,据实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上述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市两级不得从省以上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上述必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时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宣传费、信息化建设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上图入库费、审计费、会议费等。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可以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因素、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权重分别为70%、20%、10%。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规划任务、高标准农田已建成面积、耕地面积、粮食产量。
工作因素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管理考核结果为依据,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预算安排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报账拨付支出和管理情况等。
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主要依据中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重点帮扶事项以及特定的农业发展要求、政策创新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
省财政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任务应以农田建设项目库为基础。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30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省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下达。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以上农田建设资金预算后,会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在30日内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并分解下达到位。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预算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组织报账和拨付资金。对省级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各地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形成实际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不得违规将国库资金拨入财政专户,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除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拨付完毕。在项目竣工前,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用于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结转的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安排省级单位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