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8日,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直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1〕24号)和《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的通知》(赣林长办字〔2020〕20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江西省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等40个县(区),由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购买管护劳务,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林业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全省林长制管理,执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要求。
第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对纳入专职护林员的生态护林员,按照《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的通知》(赣林长办字〔2020〕20号)要求进行管理。对没有纳入专职护林员管理的生态护林员,按照“就近、就便、就易”原则,在本村组林业资源网格中划分面积相对较小、地点相对固定的区域,作为该生态护林员的责任区域,与本网格的专职护林员实行“队长+队员”“组长+组员”模式管理。该部分生态护林员纳入“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大数据应用系统”,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巡林,接受日常工作调度、监管和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选聘及职责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择优选聘、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熟练使用“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或“生态护林员巡护系统”App开展巡护;
(六)村“两委”成员不得担任生态护林员。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需明确以下内容:
1.选聘对象、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程序、方式;
3.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
4.报名方式,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报名时限等;
5.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二)申报。个人自愿申请,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工作站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进行审核,初核名单交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公示期满,经县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合同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原则上生态护林员执行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乡镇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结合脱贫人口参保情况,研究统筹投保,从乡镇提取的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劳务补助中安排费用。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申请续聘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合同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问题进行核实、查处,对弄虚作假、不按条件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对解聘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负责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开展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地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护劳务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按时开展巡护,常规天气条件下,每天巡护时间不少于2小时,两次巡护间隔时间不超过2天,每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15天。
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业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林业工作站会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各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六条 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江西省林业局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林业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江西省财政厅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审核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江西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各设区市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相应县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平均为每人每年1万元,包括管护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其中:绩效工资设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
落实中央财政直达资金要求,规范资金执行进度,从2022年开始,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签订时限调整为按照自然年签订,即该年度的1月1日到本年的12月31日止,中途调整补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签订时限从补聘日期至本年12月31日止。劳务报酬发放由按月发放调整为按年度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其中:管护补助在年初,签订管护合同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将上半年发给生态护林员,7月中旬前发放第二次补助;绩效补助依据当年考核情况,于12月底前完成发放。对履职不力合同期内解聘或自行离职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县级林业、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提前发放的管护补助进行清算追缴。
第二十条 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责任区域,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业资源网格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合同进行巡护。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林业工作站应当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岗位培训不少于1次,培训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林长制管理等政策制度、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护林员(林长制)巡护系统使用、野外应急常识等。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结合实际,根据本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林业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省扶贫办综合处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赣林办发〔202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