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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2〕32号

微信用户9940实施监督 2022-11-21 17:31:12 901阅读

2022年11月15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精神,切实加强在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工作,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南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32号;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精神,切实加强在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工作,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保护状况逐步改善,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经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全省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一)明晰保护传承体系内涵。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目的是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注重保护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重要历史事件、凝聚公众情感记忆的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方位展现海南海洋文化、黎苗文化、华侨文化、东坡文化、农垦文化等文化特征,以及全省人民走过的红色历程、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征程。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老字号历史网点,海洋水下文化遗存、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以及琼崖古驿道、滨河滨海的古航道和古码头等历史文化保护资源。


(二)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体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需求。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遗产类等保护规划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市县政府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保护专项规划或保护方案。


(三)建立健全保护对象名录。研究历史文化特质和形态,分类建立各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市县政府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扩大普查范围、延展普查年代区间、扩充保护对象,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和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要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四)明确各类保护重点。各市县要科学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有序开展珍贵文物修复。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等工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周边环境整治,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重点实施定安古城遗址、海口中山纪念堂等保护项目。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琼崖片区革命文化保护利用等标志性工程,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保护好崖州古城、中和古镇、铺前古镇、定安古城等历史文化名镇以及三亚保平村、文昌十八行村、定安高林村等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不同时期地方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建筑风貌外观、结构和构件等重要部分,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估,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五)强化数字化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标志牌设立的要求,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充分利用国土空间智慧化治理平台,汇交各类保护对象档案资料,加强信息化数据管理,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和动态维护更新,及时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的空间信息纳入“一张图”并对外公布。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数字化展示,面向公众提供浏览、检索、数据挖掘与展示服务,让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活起来”。


(六)严格管控各类建设活动。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历史建筑管理制度。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在城市更新范围内,要组织对相关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认定公布,提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管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七)推进活化利用示范项目。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城乡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合,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景观、廊道。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公共空间。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探索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发展路径,促进工业旅游、生态农业、乡村振兴发展。保护海洋水下文化遗存,加强南海海洋国土安全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引导老字号向历史文化街区聚集,促进街区发展文化、旅游等业态。挖掘保护对象的潜在价值,塑造历史赋能,深耕文化内涵,着力发展文化创意、传统文化研学、乡村博物馆、互联网电子商务、影视拍摄、民俗体验、特色餐饮等精品项目,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


(八)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产。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多元探索现代化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保护各类保护对象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延续整体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严格控制天际线和空间视廊,营造历史文化与时代特色共生的海南城乡风貌。


(九)弘扬历史文化。加大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船型屋”等文化遗产古建筑的保护修复,促进黎锦苗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推动海南热带雨林与黎苗族传统聚落项目申报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组织琼崖革命根据地相关纪念设施修缮改造,推动母瑞山革命根据地纪念园、红色娘子军纪念园、六芹山革命根据地纪念园等红色文化地标建设,挖掘海南敢闯敢试的特区精神,策划一批特区文化精品项目。深度挖掘三沙市南海更路簿、琼海市潭门渔港、陵水县疍家渔村等海洋文化资源,积极宣传我省海洋特色文化。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完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联席会商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协调职责,宣传、发改、工信、民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推进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市县党委、政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责任制,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维护、修缮、利用等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对本级及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积极扶持保护传承规划、设计、施工、修缮、养护、运营、推广等综合型、专业性企业,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智库服务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利用,推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夜市”“非遗进景区”“非遗进乡村”等系列活动,加强海南传统建筑技艺、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传统音乐、饮食、中医药、老字号等传承保护,繁荣发展琼剧、海南八音、儋州调声、木偶戏、盅盘舞、花瑰艺术、冼夫人信俗等民间艺术。以开展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军坡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大型欢乐节、艺术节等活动为契机,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微电影等方式,策划宣传推广活动。


(十三)培育专业人才。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培训中增加相关内容和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结合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加强省内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弘扬工匠精神。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使命感、紧迫感,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把全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加快城乡建设高度统一起来。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和奖励激励。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省和市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做好资金保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奖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社会资金筹措渠道。


(十六)完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全省及地方性保护利用法规体系,分类制定省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指导文件。市县根据立法权限出台地方保护法规和管理办法。


(十七)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范畴。各市县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抽查检查。鼓励举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互联互通的监测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十八)强化考核问责。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中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未列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公益性诉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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