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档案验收等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基础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精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2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文件,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实施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燃气、电力、给水、排水、通信、综合管廊等道路配套市政管线及独立建设的输电、输气、输水及截污等输送性市政干管及专业长输管线。
二、工作流程
地下管线工程从实施到竣工包含委托测量、施工放样、跟踪测量、成果汇总、资料归档、规划核实及成果入库七个阶段。
(一)委托测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合同。
(二)施工放样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组织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施工放样。
(三)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分部、分项等节点实施情况,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及时告知并配合测绘单位开展跟踪测量。对采用非开挖等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管线类别、材质、管径、位置、埋深等基本属性信息的记录工作,并形成记录数据移交至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应及时开展跟踪测量,整理形成符合质量要求的跟踪测量中间成果。
(四)成果汇总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测绘单位应及时汇总跟踪测量中间成果,形成符合相关成果数据技术规定要求的竣工测量成果。
(五)资料归档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完成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及电子资料)。
(六)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在档案资料归档后,向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七)成果入库
管线工程规划核实通过后,各区(市)县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的牵头部门负责接收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对相关数据进行接边和入库审查后,更新至本辖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按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交辖区内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其更新至全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职责分工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核实以及监督抽查等工作。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存)、提供利用等工作。
(二)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督促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跟踪、竣工测量;统筹组织测绘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序开展竣工测量工作;及时开展资料归档、申请规划核实等工作。
(三)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施工,及时告知并配合测绘单位开展跟踪测量,在测绘单位完成见管实测后方可对地下管线实施覆土;准确收集、移交非开挖施工记录数据;配合完成相关辅助性工作。
(四)测绘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放样;实时配合管线建设、施工单位开展跟踪测量,及时汇总跟踪测量数据,出具符合相关成果数据技术规定要求的竣工测量成果。
四、监督执法
(一)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测绘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完成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未向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并抄送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
(三)测绘单位对竣工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对竣工测量成果和档案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因未进行竣工实测、竣工测量成果及档案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质量抽查纳入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测绘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做好覆土前见管实测条件预留、是否及时告知并配合测绘单位开展见管实测工作,档案资料是否与竣工测量成果一致进行监督抽查,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并抄送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
五、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