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及规章后评估计划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2〕370号),组织修订《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结合江苏省实际,起草形成了《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公示、修复、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并维护全省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制定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负责驻宁部省属测绘资质单位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本单位行业信用信息。
第四条【基本原则】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行业信用信息构成】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础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
第六条【基础信息】测绘资质单位的基础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登记注册、测绘资质等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履约、项目成果质量、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统计年报报送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失信信息】测绘资质单位的失信信息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反映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方面存在的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信息按照测绘资质单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九条 【其他信息】测绘资质单位的其他信息指其他反映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状态的信息,包括测绘资质单位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表彰奖励或者警示告诫、参与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行业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条【征集主体】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征集测绘资质单位行业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征集行业信用信息时,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征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征集的信息。
第十一条【征集路径】征集行业信用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测绘资质单位、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
第四章 行业信用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主体与期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征集的测绘资质单位行业信用信息。
行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示原则】行业信用信息公示遵循“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公示机关应当保护测绘资质单位权益,不得违规泄露、篡改行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对公示的测绘资质单位行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公示机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修复申请】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测绘资质单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示机关申请信息修复。
第十六条【修复时限】公示机关自收到行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复。
行业信用信息修复后,原失信信息应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
第五章 行业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信息应用】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发挥信用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十八条【信息应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应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
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测绘资质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用行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共享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省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开展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年度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用激励与惩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信用等级高的测绘资质单位降低“双随机”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低、有失信记录的测绘资质单位,提高“双随机”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诚信单位评定】鼓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依据章程组织开展诚信单位评定工作,并对信用等级高的测绘资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信用等级低、有失信记录的测绘资质单位给予警示告诫。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承办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释法主体】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2015年10月22日发布的《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