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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黔自然资发〔2022〕17号

微信用户3176法规政策 2022-11-04 17:38:26 1424阅读

2022年8月8日,贵州省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将《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工作方案》印发给遵义市、六盘水、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1: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2号)和有关规定,在国家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以下简称跨省域调剂),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安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在省级协商基础上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底线,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二)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开展拆旧复垦安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为了追求多增节余指标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违法违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三)提前谋划、保障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状况和资金保障能力,不留资金缺口,确保跨省域调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四)以产定需,确保效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拆旧复垦潜力和资源禀赋,结合耕地、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需要,以节余指标生产能力客观申报需求,确保所申报需求能够按要求完成,通过国家核定,获取收益,避免造成投资损失。


第四条 跨省域调出的节余指标须来源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拆旧复垦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拆旧复垦地块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集中连片退耕还林区内、25度以上陡坡区等不适宜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区域以及规划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区域。


第五条 跨省域调出的节余指标价格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复垦为一般耕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第六条 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跨省域调剂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各地调出需求摸底、与节余指标调入省份协商对接、跨省域调出任务下达、项目立项审查、实施监管及验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立项初审、实施监管及初验;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调剂资金的跨省域收支、省内使用监管,参与同节余指标调入省份的省际协商对接;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监管。省乡村振兴局协同开展与节余指标调入省份调剂指标需求协商和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管等;市(州)、县(市、区、特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协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及调剂资金使用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参与项目验收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核实;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初验、自查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核实。


第二章  调出节余指标任务确认下达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拆旧复垦潜力等,合理确定调出节余指标需求,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函报省自然资源厅,函中需明确调出节余指标数量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结合各地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需求,积极与节余指标调入省份相关厅局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出节余指标需求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自然资源部。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确认下达的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任务,结合各地申报的需求,科学统筹,将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任务分解下达至有关县(市、区、特区)。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下达的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项目立项真实性、合规性等核查要求选取拆旧复垦地块,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和项目规模,组织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初审。


第十一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技术初审,审查通过的报市级人民政府按年度分批次汇总呈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1个年度项目1个批次。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办要求,组织对各市(州)呈请审批的《拆旧复垦安置方案》进行审查,《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省级技术审查工作由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会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并形成技术审查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获批后,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准确填报立项备案信息,做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图、数、实地一致,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要严格复核备案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及管理等机构,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和资金等保障,严格按照批复的《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推进,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编制《拆旧复垦安置调整方案》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调整地块未经批复不得先拆旧。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项目自查自检通过后,将拆旧复垦地块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年度或日常变更)进行集中举证,按照要求制作变化图斑矢量数据、验收资料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验。


第十六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依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对申报初验的项目进行拆旧复垦真实性认定,并出具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初验意见。初验意见应包括验收项目建设规模、节余指标数量、地类面积、耕地质量等别等重要指标。项目初验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相关资料由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代收。


第十七条 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会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按照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和变更调查技术规程,对项目拆旧复垦是否到位、是否达到变更调查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验收文件,及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准确填报验收备案信息。


第五章  节余指标核定及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下达年度调出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出具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的《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验收确认函》,确认调出节余指标面积、涉及调剂资金等,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条 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根据项目验收文件和项目备案信息,对各县(市、区、特区)确认的调出节余指标数量、项目名称、电子监管码、地类面积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汇总全省调出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资金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经呈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自然资源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拆旧复垦地块,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自然资源部要求完成举证或整改,省自然资源厅、市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依据自然资源部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数量,与节余指标调入省份相关厅局协商进行资金结算;省级获得调剂资金后,由省财政厅及时将调剂资金全额下达至节余指标调出县(市、区、特区),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保障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及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支持脱贫攻坚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跨省域调剂资金后,应严格落实调剂资金使用要求,加强对调剂资金的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管护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管理,按月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实施实地督促、指导不少于1次,并按月将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报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

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对全省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对市(州)月报送进度进行汇总分析并报省自然资源厅,按要求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进行实地督促、指导。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半年组织对所有在建项目实地督促、指导不少于1次,发现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全省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处理或移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拆旧复垦验收地块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落实复垦耕地管护利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耕地保有量等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将跨省域调剂增减挂钩复垦产生的耕地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等规定,为规范推进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以下简称跨省域调剂)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国家新政策新规定,在新的东西部协作框架下,进一步规范过渡期内跨省域调剂相关事项,与节余指标调入省份充分协商对接,实现调剂指标和调剂资金供需平衡,高质量推进跨省域调剂工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底线意识,注重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拆旧复垦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


(二)强化法制思维,充分保障权益。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项目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拆旧复垦,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充分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三)强化统筹谋划,确保科学合理。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在统筹确保完成脱贫攻坚时期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任务、切实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生产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资源潜力和跨省域调剂实施保障能力,客观提出过渡期内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解读政策规定,摸底资源潜力。根据国家新政策,对接国家相关部委,进一步掌握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涉及市县召开过渡期内跨省域调剂工作调度会,解读新政策规定,部署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涉及县(市、区、特区)开展过渡期内跨省域调剂资源潜力排查摸底。(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时限要求:2022年7月30日前)


(二)细化政策规定,研究管理措施。组织起草贵州省过渡期内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时限要求:2022年7月30日前)


(三)统筹资源任务,确定调出需求。在摸底资源潜力基础上,统筹考虑完成脱贫攻坚时期增减挂钩任务及资金保障等因素,客观提出过渡期内年度调出节余指标需求。及时对接节余指标调入省份,协商确定调出需求及调剂资金总额等,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转报自然资源部确认后分解下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市、县级人民政府。时限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


(四)推进项目实施,按期验收核定。根据省级下达的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有序开展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备案等工作。节余指标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自然资源部申请核定确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市、县级人民政府。时限要求:长期坚持)


(五)对接资金结算,做好下达使用。节余指标通过国家核定后,及时与节余指标调入省份协商资金结算支付,做好调剂资金省内下达使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市、县级人民政府。时限要求:长期坚持)


(六)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落实复垦耕地管护利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时限要求: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跨省域调剂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及时筹措项目实施经费,切实落实项目资金保障来源,确保所申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按时完成,通过国家核定,及时获取收益。(责任单位:县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省、市两级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组织对全省项目建立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检查。强化跨省域调剂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导整改或限期完成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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