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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2-11-01 09:26:31 942阅读

2022年10月2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 号)、《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 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国务院关于开 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海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 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 号)等文件精神,在建 筑项目中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升我省建筑品质和工程建 设质量,促进设计行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我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在建设项目中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传承和发展优秀 传统,鼓励设计创新,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基本目标  

 借鉴国际通行的建筑师负责制做法,改革完善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组织模式,分析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提出符合我省特点的建筑师负责制制度设计。      


二、定义及内涵  

(三)建筑师负责制  本意见所称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建筑师为主导,组建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 在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 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使用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 的一种技术服务模式。  

以结构改造、加固、抗震加强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可采 用结构专业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即主导专业设计师负责制,作为建筑师负责制的广义模式,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责任建筑师及建筑师团队  本意见所称责任建筑师是设计咨询团队的总负责人,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 设全过程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全程监督。建筑师 团队包含建筑、结构、机电、幕墙、精装、岩土、交通、照明 等专业,也可含有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 监理等各类专业技术顾问和咨询机构;团队的构成可采用建筑 师所在设计单位设计总包加专业分包模式,或设计单位牵头多 单位联合体模式,并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条件;团队 成员由责任建筑师负责选聘。  

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际建筑师可通过与当地设计单位 (LDI)合作的方式参与我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推动我省建筑设计产业发展,助力国际设计岛的建设。  


三、试点范围  

(五)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我省民用建筑及低风险工业建筑,实施重点是办公、商业、酒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会展 中心、档案馆、体育场馆、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医院、 会所、环岛旅游驿站等公共建筑,以海口、三亚、儋州为重点 试点城市。  


四、服务内容  

(六)服务内容  建筑师团队的服务范围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包含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指导三个阶段。鼓励试点项目 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 购、合同管理、运营维护等六个阶段及其他附加服务的全部或 部分服务内容。  

1.规划设计。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编制服 务,促进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协调统一。  

2.策划咨询。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建筑策划 的编制服务,提出建筑的总体要求,完成投资决策咨询。  

3.工程设计。提供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和施工现场技术配合等服务。综合协调幕墙、精装、交通、照明、智能化、标识标牌、风景园林、BIM、绿建、装配式、超 低能耗建筑等各类专项设计。承担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建筑师负责的施工图设计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 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承包商负责的施工图深化设计重点解决 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促进建筑设计 精细化。  

4.协助开展采购活动。协助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 评标、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审定与承包商的招标采购合同 文本;代理建设单位进行非招标工程的采购管理等服务。  

5.施工指导监督。在施工阶段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 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 化和协调,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合同管理服务。负责设计技 术交底,签署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确认单,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代理建设单位完成 工程报批和验收。在竣工交付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辅助调试,组织编制竣工图、建筑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协助完成竣工 文件归档及项目结算。  

6.运营维护。根据建筑使用状况及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 求,提出运营维护计划,探索建立建筑全生命周期体检制度, 提供建筑翻新、更新改造和扩建的设计咨询服务,满足建筑全 生命周期的品质管理服务要求。  

7.拆除。协助专业拆除公司制定建筑安全绿色拆除方案。  

8.其他附加服务。包括工程勘察、城市设计、文物建筑保护设计等。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建筑师报建制,提供代理 报批报建服务。  


五、服务招标及收费  

(七)建筑师团队选聘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聘建筑师团队。按质择优采购设计咨询服务,主要参考责 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工程业绩、专业经验、对项目的策划等, 工程设计报价在招投标评标中的权重可适度减低,以鼓励建筑 师加大投入,提升项目品质和价值。  

(八)服务收费  试点项目应结合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按照责权利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服务收费。  建筑师的技术服务收费可以目前国内通用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提供的建筑品质和服务质量上浮。  

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费,总服务收费 按各个专项服务分别计费累加后再加上建设项目管理费(建筑 师统筹费)计算;附加服务、零星服务或变更等,推荐按照人 工工时法计费。  

建设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省 “绿 岛杯”工程奖的,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获奖项目建 筑师团队给予适当奖励。  


六、审批办理  

(九)优化审批办理  鼓励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在试点项目中先行先试,对试点项目优化审批方式:  

1.依建设单位申请,试点项目在取得地块控规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后,即可开展方案阶段招标,委托建筑师团 队开展咨询服务和建筑设计。  

2.试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可采用自审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查的方式。采用自审方式的,由建筑师提出申请,承诺对设计 成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许可要求和技术规范负责,并于开工 前将施工图进行备案。试点项目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的也应将相应施工图进行备案,有关部门依据备案图 纸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3.试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多测合一”的方式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依据 多测合一的成果报告,单项工程竣工后可随申请、随验收。  

4.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实地查看可提前至联合验收阶段完成。 建设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通过联合验收,实现“验 登合一”。  


七、责任划分  

(十)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慎选 择和委托建筑师作为其项目技术及管理的代表,确保建设活动 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在与其他设计、咨询、监理、 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 切实保障其权力的有效实施。与建筑师协商确定合理工期,保 障并及时支付建筑师团队合理的工作报酬,为其创造良好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  

(十一)建筑师及团队责任  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向建设单位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负责统筹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个专业、专项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 与建设单位共同发布指令、认可工程、签证付款,保证建筑品 质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建筑师所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 约定对委托业务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 并有权向签字签章的建筑师及其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十二)参建各方责任划分  在现行建筑法规确定的责任框架下,建筑师的审核、确认、同意、签证、验收等不能免除、转移或减轻施工总承包、分包、 供应和其他咨询等所有参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八、保险担保  

(十三)责任保险  探索建立完善的建筑师负责制保险体系。推动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计单位投保工程设计 责任险,实现建设流程保险全覆盖。  

(十四)履约担保  试点项目探索采用高保额履约担保。中标人或被委托方在签约后限期提交履约保函,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商和供应商均 应凭履约担保入场。建设单位向设计与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咨询 费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五)职业保险  借鉴国际上专业人士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等专业人士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设计单位积极为建筑师 团队投保,将其纳入企业设计责任保险体系。  


九、保障措施  

(十六)管理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厅应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优 化营商环境专班、国际设计岛工作专班、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 组织,海口、三亚、儋州等市县主体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对试 点项目的实施做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估,各部门按照职 责对试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辟建筑师负责制专栏,集中发布有 关政策文件、建立试点建筑师库、公示试点项目信息。  

(十七)试点工作咨询委员会  依托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探索建立试点工作咨询委员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为我省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 提供服务,具体包括:本指导意见相关改革措施的调研、建议、 制定和调整;试点项目的全程跟踪指导、评估和奖励;组织建 筑师及其团队的培训与考核,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增加建筑师负责制有关内容等。  

(十八)信用管理  加强对试点项目及建筑师团队的诚信管理。建筑师及其团队受注册建筑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 接受服务对象、行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试点项目相 关信息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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