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改善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城市艺术品位和形象,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制定《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4号)将于2022年10月24日有效期届满。为保证文件的延续性,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不作修改。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改善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城市艺术品位和形象,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公共空间内的雕塑、壁画、城市家具等有艺术价值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设计、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规划。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主题、内容提出指导意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时,审批政府投资类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配置投资比例。
市审计机关负责在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核查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配置投资要求的落实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林业园林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配置的实施。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属地范围内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配置的实施。
第五条 以下政府投资的新建建设项目应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
(三)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其他新建建设项目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建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及以内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新建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及以内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六;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其投资总金额不高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其投资金额不受限制。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适用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方案时明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配置要求。
对前款规定项目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就主题和内容征求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意见。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如项目所在区域实行地区城市设计师制度,还需征求地区城市设计师意见。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重要景观地区城市设计时,需编制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专章,明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设计要求应纳入规划条件。
在城市公园内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还应符合相关公园规划及景观要求。
第九条 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完成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配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配置后一个月内将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配置情况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应当设置铭牌,载明创作人、建设日期等。
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权属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