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9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和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1〕2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建设指导,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产业发展为重点。发挥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打造特色、精品、绿色、生态生产基地,推动全产业链延伸,推动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研学结合,促进一二三产、农文旅融合发展。坚持以改善民生为导向。发挥项目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带动农垦职工群众增收,改善欠发达国有农场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场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坚持以推动欠发达国有农场全面发展为落脚点。贯彻落实“一衔接、两覆盖”政策,引导现代农业等项目支持农场建设,促进农场全面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支持重点
聚焦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逐年稳步提高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2022-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分别≥55%、60%、65%、7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
(一)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包括支持特色种养业发展及基地建设,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仓储物流、冷藏保鲜,营销及品牌建设,发展优势产业必要的配套设施、技术、服务支撑建设,以及支持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二)支持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改善欠发达国有农场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所需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中央衔接资金支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三)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垫资、弥补企业亏损、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大广场大亭子等形象工程等。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库建设。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分配到县级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批。市属欠发达国有农场实施的项目,由设区市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参照省级编制的项目库建设入库指南(见附件),制定本级项目库入库细则,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制度建设。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入库项目内容调整变更的,按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二)项目实施。欠发达国有农场根据县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欠发达国有农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编制实施方案时,做到五清晰五明确:总体思路清晰,目标、效益等明确;建设内容及支持方向清晰,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明确;实施路径清晰,具体实施、流程程序、工作进度等明确;资金安排清晰,资金来源、使用方向、资金拨付、投资概算等明确,对于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明确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保障措施清晰,组织人员、资金保障、档案管理、建成管护、监督管理等明确。
2.方案批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审核评审,指导欠发达国有农场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可行方案按程序予以批复。
3.组织实施。欠发达国有场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严格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原则上要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当年底完成。项目农场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照项目批复,组织专家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5.档案管理及后续运营管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后续管护、资产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规范齐全、后续管护到位,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对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及时调度、汇总、备案、上报辖区项目有关情况及材料。项目农场要安排专班负责项目实施,立足长远、科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开展项目建设,推动欠发达国有农场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支持投入。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和地方有关部门协调对接,积极争取“一衔接、两覆盖”落到实处,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投入。要努力拓宽支持渠道,争取金融机构支持,争取社会资本参与巩固提升,合力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建设。
(三)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公示、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建设质量与进度、资金安全与效益。
(四)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跟踪问效项目进展、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与使用等,确保项目建设按时按标准完成、建成后发挥应有作用。
(五)加强绩效考核。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做好绩效评价各项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于长期超时限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收回项目资金。
附件
江西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库建设入库指南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库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供各地参照使用。
第一章 建库原则
(一)坚持科学筹划。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要求,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聚焦产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立足长远、科学规划,有序推动将合规、科学、可行的项目入库。
(二)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合理,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新增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定期纳入项目库;已入库项目内容调整变更的,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四)坚持统一管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库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统一管理。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库范围及项目要素
(一)建库范围。有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的县( 市、区)都须建立县级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库。市属欠发达国有农场实施的项目,由设区市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入库项目基本要素及具体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责任单位、投资概算及筹资方式、受益对象、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情况。
第三章 入库项目类别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主要包括:
(一)产业类项目
1.生产项目:农、牧、渔等产业发展及基地建设,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光伏电站建设等;
2.产业发展必要的加工流通项目: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农村物流、品牌打造和展销平台建设等;
3.产业发展必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产业路、旅游路和资源路建设,生产通水、通电和通网建设等;
4.产业发展必要的服务支撑项目: 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农业等;
5.与产业发展相关的金融支持项目: 用于帮扶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欠发达国有农场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所需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等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库负面清单
以下类别项目,不得入库:
1.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修建楼堂馆所、大广场大亭子等形象工程;
3.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弥补企业亏损等;
4.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
5.未有联农带农机制的项目,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等关键要素不明确的项目,依托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未开展尽职调查的项目,不具备前期建设条件无法开工的项目等;
6.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入库流程
(一)欠发达国有农场申报
欠发达国有农场结合实际,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做好前期必要工作,经农场党委会议研究后,提出立项意见,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预期绩效目标,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入库申请上报县级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
(二)县级
1.论证审核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分工,对项目申请的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等进行论证审核。
(1)送审。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将欠发达国有农场上报的项目资料分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审核。
(2)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工,对欠发达农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需欠发达国有农场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的项目,及时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提供相关资料。经党委(党组)会议或班子会议研究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正式反馈至县乡村振兴局。
(3)上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
2.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批
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按程序审批确定批准入库项目。经审定的入库项目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公告。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将公告后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并将入库项目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于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经公示后,即可提交上级审核,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按程序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可入库公告实施。
第六章 项目库动态调整
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库建设,且建库规模不低于当年度动态调整后的项目库规模。项目库动态调整频率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实施完成的项目及时标注销号;对新增项目按程序审定入库;对不能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3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需按新项目程序办理。如因政策变化、突发灾情疫情等情况确需当年实施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当年的8月底前完成入库程序。为确保建库质量,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该年度项目库初次建库时项目投资总额的20%。
第七章 信息维护和档案管理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欠发达国有农场按照要求,将入库项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入库材料报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对系统中项目相关情况动态监测的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有关项目信息,确保项目系统信息“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县(市、区)要完善项目库建设有关档案材料,做好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项目库使用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其他行业部门资金实施的巩固衔接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各地不得将衔接资金安排用于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统筹,项目库中的部分类别项目已有相应资金支持的,由原资金渠道保障。项目库中其他类别的项目中如有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共同实施的,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渠道资金具体支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