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3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引领河南农业农村发展,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实现农村地区产业融合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涵盖:
(一)农产品加工用地。包括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畜禽屠宰、冷链、净化、分捡、包装等用地。
(二)生产性服务用地。包括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收集转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用地。
(三)生活性服务用地。包括乡村综合性服务网点、电商、快递、物流、商贸批发和零售等用地。
(四)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包括“互联网+”现代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文化与民俗文化、非遗传承、传统手工业、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用地;依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的农业特色小镇、地方特色产业用地。
二、加强县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
(一)纳入具域范围用地统筹规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立足于县(市、区)域范围解决,当地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黄河滩区县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续发展产业就业帮扶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支持黄河滩区后续发展。
(二)落实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配额。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安排不低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其中各地要结合农业产业点状分布的特点,预留不低于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农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各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三)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三、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用地保障措施
(一)规范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可以占用一般耕地,按规定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耕地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各地对村庄建设边界外分散布局的用地管理,要与本通知一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地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或规定进行处置。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健全农业农村用地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林业、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业农村用地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业农村发展用地的指标规划、审批管理、目标考核等,统筹做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农业农村用地监管制度,强化对农业农村用地的跟踪指导、监督监管及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农业农村用地政策高效落地。
(三)加强工作考核。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情况评估,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指导、监管等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用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