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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1125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2-10-08 19:49:14 645阅读
2022年9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1125号,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地勘单位,内容如下: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导探矿权人科学开展矿产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切实提高方案质量,提升矿产资源勘查水平和效益,推进绿色勘查,促进探矿权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方案。方案须严格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要求编制。勘查工程布置不得超出勘查许可证范围。绿色勘查措施要全面到位,鼓励运用三维地质建模技术编制方案。对于采用硐探或坑探工程勘查的,应估算工程开挖砂石土总方量和自用方量,明确堆放场地及生态恢复措施。

二、加强方案审查。市级出让登记的探矿权,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派代表参加方案评审会议;对采用硐探或坑探工程勘查的,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派代表参加方案评审会议。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会代表要对硐探或坑探工程勘查是否可行发表书面意见。组织评审单位要确保相关部门通知到位,审查意见要对勘查主要实物工作量、硐探或坑探工程开挖总方量等有明确审查结论。

三、严格方案调整。勘查实施过程中,因地质认识、找矿线索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编方案。对勘查实物工作量调整缩减1/3以上,或新增硐探工程手段的,修编后的方案由原方案组织评审单位重新组织评审。评审时要重点审查调整依据、新增硐探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调整依据不充分的,不予通过评审。修编后并通过重新评审的方案要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做好资源处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硐探或坑探工程开挖砂石土资源处置的相关准备工作。硐探或坑探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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