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等价值。2022年9月13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加强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推进城市生物多样性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经2022年7月2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范围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名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应当包括:树木基本信息(种类、科属、树龄、规格、特征等)、价值意义、历史沿革、所有者、养护责任人、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管养记录、保护现状、编号、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照片等。
第十条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标牌应当简洁清晰,内容应包括树名、拉丁学名、科属、树龄、等级、编号、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
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可以另立标牌进行介绍。
第十一条 城市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居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街道为养护责任人;居民私有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庭院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四)无管理单位或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并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树木情况,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负责养护和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以及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 应当坚持原址保护古树名木。因下列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异地保护。
(一)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或者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二)因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也无法就地进行有效保护的。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迁移选址应当有利于后续管理和保护。古树名木迁移后二十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迁移。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迁移后应当加强养护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承担迁移后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专业指导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养护措施。
(一)枯死枝、梢需要修剪的;
(二)树体及大枝出现倾倒、劈裂或折断危险的;
(三)长势衰退或者遭受损伤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的巡查,发现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养护责任人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组织复壮,并做好巡查及各项养护管理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从管理档案中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0月20日。《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暂行规定》(苏建园〔2000〕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