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工改)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将同一审批阶段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每个事项由项目业主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测绘服务。
第三条 吉林省“多测合一”各阶段测绘业务整合为三个测绘事项。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权籍调查、拨地测量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立项用地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房产预测绘、定位放线、定位验线等测绘业务整合为工程建设施工测绘事项;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用地检查核验、房产测绘、人防测量、消防测量、权籍调查更新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五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技术标准统一采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全省“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负责会同省级住建、人防、政数等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会同省级政数主管部门对市县“多测合一”推进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本辖区各县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住建、人防、政数等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本辖区“多测合一”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负责对项目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省级政数主管部门负责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满足“多测合一”改革要求。
省内各级政数、住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落实“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
第三章 名录库管理
第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吉林省“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系统;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
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名录库内测绘服务机构按信用评价降序排序。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需在吉林省“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系统进行注册登记,选择开展业务的地区,填报申请表,申请进入名录库:
(一)取得具有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未被列入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
第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出名录库,该机构在吉林省其他地区名录库一并撤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名录库。
(一)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材料进入名录库的;
(二)“多测合一”项目未依法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两次以上的;
(三)纳入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名录库内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选择测绘服务机构。
项目业主与测绘服务机构应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测绘服务事项和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工程测量资质为乙级的测绘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为乙级的测绘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测绘。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多测合一”业务基础材料。
基础材料中涉及前阶段“多测合一”事项已完成测绘成果的,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下载,并无偿提供给测绘服务机构使用。
项目业主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基础材料不实产生后果的,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涉及测绘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填报测绘服务机构。
填报的测绘服务机构与上传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单位应保持一致,由使用该成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一致性审核。
各审批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使用未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测绘成果作为审批依据。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要求,符合《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和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应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注册测绘师签章制度和终身追责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开展测绘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具体费用由委托双方结合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
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开展“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位放线、定位验线的监督管理,应在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定位放线、定位验线测绘工作时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市(州)、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对“多测合一”成果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第二十五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自然资源、省级政数、省级住建、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印发前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吉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吉自然资发〔20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