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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2-09-23 21:59:05 1646阅读

2022年9月15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国土空间,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国土空间,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治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和布局,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除依法移交市综合执法局的职能外,其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各乡镇(街道,以下统称属地政府)设立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指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自然资源局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四)为加强我市规划工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规划审议。市规划委下设市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简称市规审委),市规划委授权市规审委负责具体建设项目审查。

市规划委主要职责:

1.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及重要政策;

2.审议市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方案;

3.审议重点区块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4.审议重大项目设计方案;

5.审议市规审委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市规审委主要职责:

1.审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和规划编制直接委托事项;审查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及其重大调整、变更;审查控规图则调整;

2.审查商住出让土地项目(指在公开出让的非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下同)的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

3.审查用地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 15000 平方米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选址和方案;

4.审查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

5.审查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核心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

6.审查临时或永久改变房屋用途项目;

7.审查主城区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重要的大型城市雕塑,给水原水管、城市排水主干管、燃气干管,35KV 及以上等级高压走廊和跨市域的通讯光缆等工程设计方案;

8.审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梁设计方案和对外交通道路设计方案;

9.审查高铁、高速、国道、省道、城市环线等道路和主要河道(新昌江、曹娥江、澄潭江、长乐江、黄泽江等)两侧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市区嵊州大道(剡兴路)、官河路(官河南路)、北直街、东南路、浦南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设计方案;

10.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其他项目。


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在上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报市规审委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清单的不得擅自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由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规审委审查同意后,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3.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组织编制单位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附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收集意见采纳情况。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各乡镇和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在获得批复后一个月内,应将规划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规划成果文本采用A3竖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规划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入库标准。

4.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1)上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2)经定期评估监测确需修改的;

(3)市政府认为应当修改的。

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控规中的部分图则以图则调整的形式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控规图则调整由属地政府或管委会提出申请,详细说明需要调整的理由和依据,实施调整必要性论证,经专家论证同意,报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开展图则调整方案编制;图则调整涉及不符合用地兼容性要求、较大幅度提高原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超过20%的)、取消主次干道等内容时,应根据调整内容同步开展社会风险、交通影响或环境影响评估;图则调整方案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专家评审,市自然资源局报市规审委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实施。市政府批复同意后15日内,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应将控规图则调整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局准予备案后应及时予以公布。

6.控规编制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图则。同一控规单元内的图则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因公共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应事先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7.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鼓励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控规同步编制,村庄设计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1)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批;

(3)相邻多个乡镇可以联合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片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报批。

2.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生效前,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详细规划要求

1.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详细规划包含控规和村庄规划。

2.控规根据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不同特征,依总体规划确定的控规单元分类编制。同一控规单元不得分割编制,鼓励多个控规单元共同编制。

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控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镇开发边界内的控规由属地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控规编制方案经市规划委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按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搬迁撤并村原则上不编制村庄规划,其它村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由属地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这些村庄范围内的建设依据控规或总平面布置图(此类总平面布置图参照村庄规划总平面图要求编制)实施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内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和跨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确需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进行编制。

4.村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规划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1)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村庄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5.村庄规划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村庄建设用地边界,不占用道路和公用设施用地,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属地政府可根据村庄建设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内容在每年的12月份汇总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专项规划要求

1.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2.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1)交通、水利、工业、农业、旅游、能源、信息、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教育、体育、医疗、文化、养老、殡葬等)、军事设施、地下空间、人民防空、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防灾减灾、通信等特定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出具专项规划核对意见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保护、矿产、湿地领域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相关专项规划清单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以下统称为建设项目)和临时工程建设应事先获得规划许可。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固定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

2.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制度,核发“两书三证”。

“两书”是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多证合一”是指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多验合一”是指规划核实与土地复核合并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核发“两书两证”(不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或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核发“一书一证”(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各类管线、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立面改造等不占用土地的其他工程需核发“一书一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4.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按“权力清单”相应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时应使用市地名办核准的标准地名。

市自然资源局应按“权力清单”明确的流程、时限、出件形式办理相应规划许可。

5.建设用地上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属地政府负责。属地政府应严格按《关于重新明确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权委托的通知》(嵊政办﹝2019﹞137号)、《嵊州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嵊政办〔2020〕89号)等文件及相关法规做好相关工作。

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村级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设施,主要包括村办公楼、村公共服务中心、村家宴中心、村公共活动中心、村文化礼堂等。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不包括村级幼儿、养老设施)原则上按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平方米控制。

7.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导则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户外店面招牌和附着于新建商业建筑的广告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经审批后作为设置依据。

8.列入城乡改造拆迁计划的区域,暂停办理该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审批手续。

其它有产权证的建筑经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属C级D级危房,确需重建的,持危房鉴定报告、产权证明文件、现状测绘资料和重建设计方案以及属地政府审核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重建申请,属住宅的危房在提交申请前还应获得市住建局书面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原高度、原面积、原四至、原层数、原出入口”予以原样重建,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原样重建审批前应公示,但不需签署四邻意见。

危房原样重建批复后,属地政府应在项目现场设置重建房屋公告牌,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要各司其职,加强批后监管,确保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重建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获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调整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

1.建筑后退道路应符合控规、规划技术规范、日照标准等要求。

2.建设用地选址应以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3.土地出让时必须附有规划条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编制应当以控规为依据,未编制控规的用地,不得出具规划条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编制以村庄规划或专项规划为依据。

对旅游、独立工矿点等在总规弹性用地内布局的特殊项目,由属地政府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选址报告,经公示、论证,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作为规划条件编制依据。

4.为提升审批效率,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主要是指建筑立面风格、所用外墙材料色彩。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的工业用地和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业主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小型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在建设单位承诺后容缺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5.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定附件,应严格按其明确的内容进行规划设计。规划条件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确认书的,自行失效,应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者重新编制。

6.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不得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

原出让土地在转让前已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按不动产交易规定交易,不变更规划许可;原出让土地在转让前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经规划核实的,按不动产交易规定交易后,凭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办理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原出让土地在转让前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按不动产交易规定交易后,凭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7.在已有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内进行建设,不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合并办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要求

1.为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水平,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

(1)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工业项目,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非工业项目;

(2)商业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

(5)重要节点、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

专家评审会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重大建设项目提交市规审委审查时,应将专家评审意见、设计方案及公示意见一并提交审查。

2.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各类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住建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要求,方案文本采用A3竖版。

3.建筑间距及日照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按相关规范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应提供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在建设项目现场、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十日,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其中商住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有邻避效应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在市级平面媒体同步公示。

位于工业区内且对周边无显著影响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时可不进行批前公示。

5.城隍山(山脊线)、G527国道、罗小线、长乐江、西接线、澄潭江、新昌江、甬金高速、上三高速围合区域为工业建设严控区,严控区内工业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都应事先向属地政府申请,明确建设的内容、规模、效益等。属地政府审核,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监管协议后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单位持市政府批复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规划许可申请。

对非严控区,又未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与现行规划不相符的工业用地,在不突破地块建筑总规模的前提下,允许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建筑后退、建筑高度等按工业厂房相关要求控制。本款地块建筑总规模是指获得土地时立项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建设规模或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图或规划条件明确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或该地块上有合法产权证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最大值。

符合现行规划的划拨工业用地应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后按现行出让工业用地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工业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属地政府应实行无违建审查,出具无违建证明文件,如发现违法建筑应先处置后出具,确保合法用地范围内无违法建筑存在。

合法工业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应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拆除或补办不动产登记。对超出合法用地范围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拆除或按规定补办相关供地手续。

6.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沿城镇道路两侧的工业厂房布局审查,沿南北向道路的工业建筑应垂直道路布置,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需要平行道路布置的,应事先经市经信局论证其生产工艺必要性并出具书面意见;沿东西向道路平行布置的工业建筑应加大建筑退让,与道路有硬质隔离设施,并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建筑底层除必要的出入口外不得设置落地窗等易于改造的结构。

企业建设单层厂房需市经信局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应书面承诺未经规划许可不沿城镇道路侧设置任何设备平台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若违反承诺,自愿依法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

7.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联合审查,需同步配建的体育设施、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充电设施等公用设施,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绿化景观、亮化、户外广告设施、5G通信基站等均应纳入方案审查范围,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设计方案通过政务网协同办公系统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征询各职能部门意见,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征询意见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途径回复,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视为同意该方案。市自然资源局汇集各职能部门意见,报市规审委审查后应及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其它职能部门不再单独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后续职能部门再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该职能部门负责。

对特别重要、较为复杂项目的设计方案,按本办法三(三)1规定组织召开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及联合审查会。

8.除地块分隔围墙、军事设施用地围墙、相关技术规范强制内容明确需设置的实体围墙外,其他围墙应采用透空式围墙;对中式建筑等因特殊形态设计需采用封闭围墙的,应提交市规审委审查同意。

9.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数量应与开发强度匹配,具体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我市范围内所有工业和公建项目(含办公、商业、学校、医院等)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增建立体式车库或地下停车场,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建的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

10.移动通信5G基站审批按《嵊州市5G基站建设“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嵊数字经济〔2021〕1号)相关规定执行。

11.为避免频繁开挖城市道路,新建或大修道路时,建设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许可前,应组织水务、供电、燃气、通信、供热等管线部门(企业)及交警、公交、市政、环卫、绿化等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对道路设计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出具专题论证结论,明确需埋设的管线种类、位置、深度、管径、预埋孔数、与横穿管的管线综合及需预埋设施的位置、尺寸、深度,预埋管线及设施要同步施工到位;沿道路设置的配电箱、通讯箱等应统一协调,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入地。

除维修、除险需要外,新建道路竣工验收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验收后3年内不得挖掘。

开挖城市道路,应经规划许可并办理道路挖掘审批后方可动工,同一路段同一单位一年只能申请挖掘一次。确需在禁止挖掘期间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政府批准。

12.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外,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通讯光缆、有线电视线缆、10KV及以下的输电线应埋地铺设,不得架空。已建的架空线,相关职能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施埋地铺设。

对整体新开发区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及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13.严格控制临时工程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报请市政府明确建筑层数及总建筑面积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已出让的商住用地项目因建设临时销售用房、施工工棚等,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和临时销售用房、施工工棚设计图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若建设位置不在出让范围内应附有建设用地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临时用房在规划核实前应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在有效期内,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拆除时,应服从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作为资产拍卖、转让、抵押,不得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不得确权发证。


(四)工程规划许可后管理要求

1.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协同,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要各司其职,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特别是擅自挖掘道路、更换或增设线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等行为。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工作(其中村民建房由属地政府负责);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含道路、桥梁、管线、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单位应与有资质测绘单位签订三方跟踪测绘协议,委托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绘,由市住建局、水利局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验线,确保项目按批准的图纸建设。

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凭跟踪测绘成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

3.建设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经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内明确的所有建设内容,并拆除相关临时设施,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在地面对应位置规范设置标识。

4.建设项目确权登记涉及的建筑面积等指标以规划核实确认书(含附件)载明的数据为准。

5.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时,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用地边界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界标,市自然资源局应复核界标设置是否与用地红线相一致。

6.建筑面积和高度误差按省和绍兴市相关规定执行。

对因非增建单体建筑物产生的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未突破土地出让时规定最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在补缴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核实;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突破土地出让时规定最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核实。

建筑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项目,超出合理误差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后,对该项目予以规划核实。

7.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应符合省有关条例相关规定,具体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通知》(嵊政办〔2020〕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企业园内建筑物不得临时或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确需改变的应事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8.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物用途核发相关经营许可。


四、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数字化改革,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监督效能。

(二)属地政府应加强村级组织、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管理,要求基层组织第一时间发现违建、第一时间上报违建信息,并积极配合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三)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不得组织招标,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不得批准挖掘道路或迁移树木。

非房屋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发改局不得组织综合验收,市审计局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四)市审计局应加大非房屋工程类项目管理的审计,对未按规定擅自进行招标、批准挖掘、组织验收、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情节轻重要求整改,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处理;社会反响较大的从重问责,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罚。

(七)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和属地政府未按要求落实跟踪管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问责。

对失职、故意不履行违法建设巡查职责、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利用巡查查处权力谋取私利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承接施工的单位由市住建局给予降级、限制承接业务等处罚;社会反响较大的从重问责,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属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进行房屋、道路、绿化、管线等各类违法建设或未经规划核实擅自将前述工程投入使用,一经查实,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本办法中所称属地政府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关档案规范化管理,及时整理、数字化相关档案并向市档案局移交。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应使用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测绘成果。

(四)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本办法所需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颁发,原《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嵊政〔2017〕34号)、《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嵊政〔2011〕172号)同时废止。嵊州市级、嵊州市级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工业建设严控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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