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9日,自然资源部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的要求,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及时开工,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现就阶段性实行先行用地审批承诺事宜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的原则,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相关用地事项作出承诺后,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
二、承诺事项
(一)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承诺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二)做好群众补偿安置。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
(三)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三、申报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二)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确需超出的,应当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必须超规模动工的说明。
(三)其他事项按先行用地现有政策执行。
四、监管措施
不属于基金项目、未按要求作出承诺、申请条件不完备的,一律不予受理。严格执法督察,对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所在省份各类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