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经济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耕地恢复和土地整理项目、垦造水田、建设用地复垦可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项目区中的地块在“二调”时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属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市(州)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同时,强化省级、市级补充耕地统筹调控,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对各地急需动工并报批的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短期难以在本市(州)范围内统筹解决的,允许市(州)人民政府借支省级库存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借支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在2年内归还同等数量、质量和粮食产能的指标。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积极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继续执行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的相关政策。在不占用法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区域的前提下,符合最新上报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建设项目,在土地报征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2022年继续实施预支规划指标“增存挂钩”管理制度,预支总规模在2021年度基础上适当增加。各阶段核减的城乡批次规划指标由全省统筹调剂安排,用于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产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急需建设项目,以及奖励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较好的市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单独选址项目所需预支规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
五、优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审查。建设项目应当避让法定和最新上报(待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确定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可在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办理后、建设用地报批前,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建设用地报批前,按照现有程序报请省政府出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六、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借支机制。2022年省级统筹安排2万亩计划指标用于借支。计划指标不足的市(州)可以市(州)为单位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借支一次计划指标。借支指标的市(州)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截至申请之日,2019年1月1日前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排位在全省前14名;(二)截至申请之日,申请借支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市(州)处置存量土地核算产生计划指标总额的20%;(三)借支指标须在2022年11月1日前归还。对未按期归还借支指标的市(州),采取以下惩罚措施:(一)暂停本年度该市(州)以成片开发方式实施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及审查;(二)在核算2023年市(州)用地计划指标时,按未按期归还额度的2倍扣回。
七、增强省级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能力。未纳入重点保障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以市(州)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具体核算办法为:对2019年1月1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40%核算指标;对2019年1月1日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25%核算;对闲置土地,按实际处置量的50%核算。2022年11月1日起,核算全省可用计划指标节余数量,实施全省统筹(脱贫攻坚专项指标以及乡村振兴先进县等奖励指标除外),自然资源厅将视项目重要程度、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计划指标时间先后、组卷报批时间先后、“增存挂钩”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使用。
八、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已通过节地评价论证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应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设置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节地评价报告,由自然资源厅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九、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各地结合城市更新、“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结构升级等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探索建立收益共享机制,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301号)要求,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标准,开展低效用地清理和集中整治,提升工业用地效率。对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可继续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推行“标准地”供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拿地即开工”为目标,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包括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区域综合评价(评估)和普查,将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按规定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由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国家级新区、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拓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由工业用地拓展到其它产业用地。鼓励各地健全具有地方性特色的指标体系,按标准供应土地,按标准开展监管。
十一、加强矿产资源保障。支持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优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煤矿规划区块,加快推进煤炭资源配置;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到期后可不再申报延续,允许自动延续至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符合接续深部资源要求的煤矿,允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直接申请矿业权,保障煤矿持续稳产。支持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明确四类情形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一)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综合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废碴(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二)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土;(三)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修复及其他需要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综合利用工程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四)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产生的砂石土(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其中,第(一)类情形对外销售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土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二)(三)(四)类情形自用部分不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十二、创新开展生态修复。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
十三、提高政务服务质效。深化重大项目“交地即交证”改革,实行土地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让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快捷、便利。规范开展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分幢(分层)登记业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严格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用地审查容缺材料正负面清单,推动消除制约用地审批效率的障碍。加强数据共享,将建设用地预审、审批等非涉密数据回流到市县,为市县开展用地预审、审批基础工作提供支撑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调查评估评审备案优先审查。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