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黑龙江基础地质调查程度,确保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的找矿成果公开使用,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要求,黑龙江自然资源厅现就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成果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找矿成果是指由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找矿靶区和矿产地。
二、对已纳入年度计划和正在实施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在项目完成前,其工作范围内,暂缓设置新的矿业权。
三、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地质矿产调查工作中,对发现的矿点、矿化点、重要的矿化蚀变带、各类有找矿意义异常等成果信息,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四、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找矿靶区和矿产地成果进行评估,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出让未成交的找矿靶区和矿产地,符合地质勘查基金规定投资勘查的,应列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其勘查成果按地质勘查基金规定处置。
六、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找矿靶区和矿产地等成果信息擅自向外泄露或不据实报告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原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原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承揽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