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畅通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和处理违法线索工作,确保举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稳妥、安全、有序处置和反馈,保障群众合法举报权利,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行政诉讼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受理和处理违法线索工作,确保举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稳妥、安全、有序处置和反馈,保障群众合法举报权利,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行政诉讼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厅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主要包括:上级机关交办、部门移送、下级机关上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政务服务热线、“互联网+督查”转办和其他形式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举报。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判定、核查、处理、反馈等流程,遵循属地管辖、分级核查,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 违法线索举报受理范围:
(一)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等。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矿业权等。
(三)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
(四)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违反市场准入、测绘项目、地图、测绘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
(一)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拖欠或者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二)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的;
(四)信访事项的;
(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
(六)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
(七)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
(八)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九)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以下违法线索举报由省厅办理:
(一)受理、交办、转送举报人提出的违法线索;
(二)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违法线索;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重要违法线索的处理和落实;
(四)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违法线索,即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复杂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违法线索。
第八条 省厅受理的违法线索原则上采取交办、转送方式,交由违法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可直接派员核查。涉及多个行政区或者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或省厅指定管辖。
第九条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工作人员接收、登记,经研究、甄别,报省厅分管领导审核,交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属于省厅管辖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收到省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交办单》之日起20日内,将核实或提供情况说明上报省厅,由省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通过《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举报人。
(三)不属于省厅管辖职责范围的,省厅通过《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不属于省厅管辖职责范围和转送情况。承办单位收到省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转送单》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告知,同时在告知举报人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厅备案。
(四)省厅对反映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线索,交由其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承办单位不得再向下转送,但可以要求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核实或提供情况说明。
因不可抗力或者复杂的,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申请顺延,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以下线索由省厅直接派员核查: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50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非法所得300万元以上,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线索举报不属于本级职责,应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或向有关部门移送。
对同一举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反映同一事实且已经受理和正在处理中的问题线索,原则上答复一次即可,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违法线索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情况。
告知可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载明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告知内容、举报人对告知的意见等。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内容或过程,可采取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视为匿名举报,可不予告知。
第十三条 加强对违法线索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超过期限未办结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具体承办机关发出催办通知,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按要求提供材料、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派员现场督办;对督办案件不依法组织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相互推诿、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促进查处整改。
第十四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与违法线索举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违法线索举报结案后,案卷资料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归档保存或者交本部门档案室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