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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

微信用户3067实施监督 2022-09-09 14:52:01 1273阅读

2022年8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就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进一步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即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鼓励性改革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机制。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领,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开发区可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探索完善相关制度,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区域。各地要科学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防止盲目“大跃进”“一刀切”。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统一评估。在符合区域评估相关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统一组织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整体或分区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并向社会公开评估评价成果,推动“多评合一”和成果共享共用。结合评估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工业用地“标准地”按照“2+X”要求确定控制性指标,具体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在不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其中,“2”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2项主干指标,“X”即用地规模、单位能耗、排放总量、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科研投入等控制性指标。各地制定控制性指标应注重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效,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

(三)严格“净地”出让。纳入“标准地”的工业用地须符合“净地”出让相关规定: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

(四)明确履约要求。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监管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竞得人资格,并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同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中,应明确控制性指标要求、奖励措施、违约责任、退出条款等。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

(五)加强全程监管。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监管机制,对照“2+X”控制性指标,实行全程协同联动监管,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的,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审批服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开展“标准地”项目相关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协助企业完成从立项到验收各阶段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标准地”项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行“交地即交证”,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交付土地时,为用地单位一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政策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林指标由所在市、县(区)优先解决,不足部分由省级帮助异地调剂安排。选址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确需征收土地的,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商务厅、林业局、税务局等部门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推进全省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厅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各市、县(区)的指导,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操作流程等,规范推进改革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具体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时间节点、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等,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改革成效。

(二)加强正向激励。厅际联席会议要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统筹开展年度评估,从制度机制建立情况、改革具体实施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改革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正向激励,省级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落到实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加强对工业项目履约情况的监管,对如期履约、亩均产值高、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同级财政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履约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依规依约严肃处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通俗易懂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不断提升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效,打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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