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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规划小兵编制审批 2022-08-31 15:40:52 1193阅读

2022年8月31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安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程序,助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先行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的申请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能开展变更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的分类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两类。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要求的;

(二)规划原控制的“五线”(包括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城市道路用地边界控制线〔红线〕,下同)或者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设施,下同)经论证确实无法实施而需要变动空间位置,其用地规模满足“进出平衡”并符合服务半径、环境保护、设施功能等相关技术要求,且设施等级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的;

(三)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者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对局部地块功能进行深化细化的;增加关于城市风貌、公共空间等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

(四)因蓝线、绿线、红线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其相邻的绿线、黄线、红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地块边界确有必要相应轻微变化、并满足设施功能等级要求的;因“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导致除“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以外用地被占用的;

(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临时性的交通以及市政设施走廊(包括铁路、明渠、架空线以及各类管线等)的;

(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上述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情形)以外的均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规划发生变更等导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目标、主导功能、用地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改。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  需要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的,先行报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后,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能开展。其中:两城区及紧邻两城区周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开展;其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后,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能开展。经研究不能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研究同意变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情形(是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维护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


第八条  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需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理由、变更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对比、变更后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变更前后的矢量数据库,数据库格式必须符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的入库核验标准;

(三)征求规划地段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

(四)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材料。


第九条  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论证报告(需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维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以及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情形的说明等),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论证报告进行论证,通过后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能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工作。其中:两城区及紧邻两城区周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报告须经西秀区(安顺经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西秀区(安顺经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同意后,方能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申请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四)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理由、维护前后主要图纸对比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数据库通过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进行汇交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数据库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进行管理,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其中:两城区及紧邻两城区周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需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等),报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其中:两城区及紧邻两城区周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须经西秀区(安顺经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西秀区(安顺经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同意后,方能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后,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绿线、蓝线、紫线、山体保护线、中小学、医疗卫生、养老、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已批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广泛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完成后,需按程序上报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

(四)自然资源部门将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理由、修改前后主要图纸对比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数据库通过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进行汇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数据库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进行管理,并同步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

(六)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通过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和备案。其中:两城区及紧邻两城区周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程序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并按程序上报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两城区:指西秀区的东街街道、西街街道、南街街道、北街街道、东关街道、华西街道、新安街道以及安顺经开区的西航街道、春雷社区。

2.紧邻两城区周边乡(镇):指西秀区的轿子山镇、蔡官镇、宁谷镇、七眼桥镇,普定县的白岩镇、马官镇以及安顺经开区的幺铺镇、宋旗镇。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包括:

(1)实线控制: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中采用实线予以界定的,包括地块的边界形状、周边道路红线等内容。

(2)虚线控制: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中采用虚线予以界定的,包括建筑退让线、地下空间开挖线等内容。

(3)点位控制: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中采用点位予以界定的,包括地块用地边界的界址点坐标、周边道路交叉口坐标等内容。

(4)指标控制: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中采用指标予以界定的,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

(5)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指纳入保护或控制的规划要素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中采用通则或条文式管控要求予以界定的,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分图册中规划控制要点等内容。


4.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印发)明确,具体为:

(1)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包括:①城市规划区范围;②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③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④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⑦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3)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附录F)包括:①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②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③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④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⑤中心城区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⑦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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