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西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在项目区内通过开发复垦、旱地改水田等措施,拓宽补充耕地渠道,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农田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部分地区出现了新增耕地率逐年下降,甚至无新增耕地的情况,影响了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和农田建设资金筹措。2022年6月30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切实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内容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建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明确指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同时,我省积极探索“以田养田”模式,确定以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指标出让收益作为偿债的主要来源,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取得良好成效。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建设既是严守耕地红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务必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参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字〔2021〕10号)执行。
二、摸清资源存量,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适宜开发为新增耕地的地块面积和分布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选址阶段,要将适宜开发为新增耕地的地块,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定要求,统筹县域项目资金安排,向新增耕地所在项目区倾斜,提高建设标准,确保建一块、成一块。对可开垦新增耕地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区,可单独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单个项目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立项、施工、验收等工作。
三、严控用地占量,规范田间基础设施内容。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修订)》等文件要求,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规范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严格控制设施占地比例,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得高于8%。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配置,在满足农业生产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平整,将小田块并大田块,并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建,减少非必要的新增沟、路、渠。要杜绝贪大求全,盲目建设大沟大路的行为,除主渠以外的其他沟渠,宽度应控制在1米以下,普通生产路的宽度原则上控制在3米以下,从严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管护利用,提升新增耕地综合效益。新增耕地竣工交付使用后,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纳入高标准农田管护范围,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压实建后管护责任。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新增耕地核定要求,督促、引导农民按地类要求进行耕种,新增耕地原则上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严禁抛荒、撂荒。针对新增耕地土壤肥力偏低、pH值偏酸、存在障碍因素等情况,要采取增施有机肥、深耕深松、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针对性的改良措施,提高耕地粮食产能,为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创造条件。
五、压实部门责任,及时做好新增耕地核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接,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有效的项目资料,提请进行新增耕地核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范程序,以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核定完成后,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完成上图入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进行报备。